新华网南京4月27日电(王川)互联网的普及和深度给人们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同时也带来了问题。

虚拟世界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正在逐渐升级,侵犯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的行为以及各种不正当竞争等行为层出不穷。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打破了传统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等特点,权利人的智力成果可以通过互联网迅速传播,由此产生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范围更广、危害更大。

苏州工业园区法院自2010年初受理第一件因在网站擅用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权案件以来,陆续受理了关键词搜索、电商微商、新兴自媒体侵权等新类型案件,且收案数量逐年上升。2015年,苏州工业园区法院共计受理网络知识产权纠纷20件,同比增长33.3%,占全年知识产权侵权类案件总数的7.2%。

名牌打假愈演愈烈 售卖破解版迅雷获刑

下载速度慢怎么办?多数人都会说:“开个VIP启用高速通道外加离线下载呗!”

某网店出售“破解版迅雷7”软件,号称永远免费高速下载,还只卖10块钱。不到四个月时间达成了1800多笔交易!网店的生意越来越好,店主赵某脸上的笑容也越来越灿烂。殊不知,他已经在犯罪的泥沼中越陷越深。正在销售火爆之时,赵某涉嫌侵犯迅雷软件的著作权,被检察院提起公诉。最终,赵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3000元人民币。

在线教育日趋火爆 在线教育版权刑事保护第一案落槌

颜某未经著作权人授权,通过淘宝网店以售卖涉案教育网站充值卡和分享课程账号“一号多卖”的方式赚取差价。后颜某为了降低成本,购买了“破解版”课件,以远低于官网销售价格出售“破解版”课件,共计获得非法收入78109.5元。

案发后,颜某坦白交代犯罪行为,并主动赔偿教育网站3万元,取得了谅解,园区法院决定予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决颜某因侵犯著作权罪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六万元。据悉,该案是在线教育版权刑事保护第一案。

对于一些年青的网络创业者来说,一定要有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要知道在互联网上的网络课件是受著作权法和刑法保护的,如果利用自己的专业技能去破解相应课件并复制后出售,不但是侵犯著作权的民事侵权行为,如果达到了一定的数量和金额,还可能触犯刑法而被追究刑事责任。而对于一些网络课件的购买使用者,也不能因为贪图便宜而购买盗版课件,成为侵犯知识产权者的推手。

学校也成侵权人? 校内网站上传名著侵权赔偿

为了丰富网络教学资源,园区某学校在校园网上开辟阅读板块,上传了几篇名著供学生阅读、下载,不料被出版公司告上法院称其侵权。

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并不是出于盈利目的,而是为了方便学生学习上传文学作品。这么做不仅节约了经费也能克服纸质图书同步利用率低的问题,也能算侵权吗?法庭上,学校方面如是辩解。尽管并非用于盈利,该学校未获得授权就上传文学作品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园区法院判决该校删除网站上的涉案作品,并赔偿出版公司经济损失3.5万元。

如今对作品的使用已经不仅仅局限于传统的报刊杂志,网络传播是随着互联网络的发展而产生的一种新的作品使用方式。在网络上使用他人作品,也是作品的使用方式之一,网站上传文学作品应注意审查作品的权属情况,如果超出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范围的,应及时办理相关授权手续,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未取得授权在网站上传文学作品供的行为构成侵权。

新兴自媒体赶时髦 公众号擅用他人作品侵权

无意间在朋友圈看到令人拍手叫绝的摄影作品,公司负责人在未经作者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摄影作品用于微信公众号的推广,因此吃了官司。

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陆某花了一年多的时间,蹲守在苏州多处景点延时拍摄2万多张照片,最终创作出一部震撼人心的延时摄影作品《大美苏州》,并将作品上传至网络与朋友分享。没想到陆某偶然在朋友圈看到某微信公众号制作的《你可知道苏州的美》网页,网页中加载就是自己的作品,阅读量还很惊人!陆某要求微信公众号立即删除其发布的作品,并要求赔偿道歉。协商未果,陆某将微信公众号的运营公司告上法院,经调解,微信公众号的营销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陆飞3万元。

如今微信平台逐渐兴起,为了赚取阅读量转发量,常常会使用未经授权的图文资料,使得侵权状况频发。个人或企业利用微信平台时要遵守法律法规法则,使用获得授权的图文资料或者原创资料,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与前公司纠葛 离职后还能使用职员作品吗

离职后发现前公司还在使用自己的摄影作品在网店上宣传,一气之下在网站上进行投诉,没想到却被公司起诉。近日,园区法院审理了一起著作权权属纠纷案件。

为了拓展公司的在线业务渠道,摄影爱好者李某在公司要求下拍摄了一些产品样品,通过后期制作完成了一批质量很不错的图片,吸引来不少在线客户,打开了网上的销售渠道之后。一年后李某离职,却发现公司还在使用她所拍摄的照片。李某以公司侵犯了其著作权为由,诉至法院。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以下协议,李某确认在公司任职期间所拍摄的产品的相关照片公司享有使用权,且撤回图片侵权的投诉,并赔偿公司经济损失3000元人民币。

本案中所涉照片是李某为工作而拍摄,虽是职务作品,但其公司依法是可以使用的。李某有一定的知识产权意识,但却利用了网站规定中的不尽完善之处进行恶意投诉,反而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这种做法显然是不可取的。这就告诉我们,当著作权人在行使法律赋予的著作权时,应当知道相应权利也是有边界的,如果出于非正当的目的恶意行使,不但不能保护自身的权利,反而可能会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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