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不承认,最近小编面临的船舶登记资料查询方面的困惑不少,知识储备不足,经验不足,面对具体事例时也很难应对。(莎士比亚,坦普林(Templin))。
这不,经过埋头苦读、多方求教,整理了这篇“攻略”。
准备本文时,小编专门百度了一下“船舶登记资料查询”,结果只查到了交通运输部海事局2009发布的《船舶登记资料查询办法》(海船舶[2009]266号),而这个文件早在2017年2月10就已经废止,相关内容已经纳入到《船舶登记工作规程》(海船舶[2017]46号)中。在此友情提醒:如有需求,请搜索“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相关内容在第十章!
首先,科普一下:船舶登记资料,包括船舶登记簿和船舶登记档案。
船舶登记簿,包含下列内容:
“
1、船舶名称、呼号、识别号和主要技术数据;
2、船舶建造商名称、建造日期和建造地点;
3、船籍港和船舶登记号码;
4、船舶的曾用名、原船籍港以及原船舶登记的注销或者中止的日期;
5、船舶所有人的名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6、船舶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和取得日期;
7、船舶所有权登记日期;
8、船舶为数人共有的,还应当载明船舶共有人的共有情况;
9、船舶光船租赁的,应当载明光船承租人名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10、船舶已设定抵押权的,还应当载明船舶抵押权的设定情况;
11、船舶登记机关依法协助司法机关执行的事项。
”
船舶登记档案,包括船舶登记机关在登记过程中收集和形成的各种文字、图表、照片等材料。
简单地说,就是办理登记的原始材料,包括身份证明文件、合同、授权委托书等等。
前面铺垫了这么多,下面终于要开始“攻略”啦·····
一、到哪儿查?
船舶登记相关资料可以到船籍港登记机关进行查询
连云港海事局的受理部门是政务中心,地点在:连云港市连云区海棠北路209号 连云港国际航运服务中心一楼海事窗口。
二、谁可以查?
1、可以查询船舶登记档案的,有下列个人和单位:
船舶权利人,登记机关登记的权利人,指船舶所有人、抵押权人、光船租赁承租人;
船舶权利人的继承人、受赠人和受遗赠人;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等有关国家及其仲裁机构;
律师事务所。
这里有一个条件
直接相关,即所查询的档案应当与申请人的权利或所承担的工作有直接关系。
2、只能查询船舶登记簿的:船舶利害关系人
三、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1、船舶权利人
(1)船舶登记资料查询申请表,明确需要查询的具体船舶及事项;如需复印档案,需列明需要复印的材料清单;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双方身份证明,身份证明所指的内容参照《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附后);
(3)权利证明。经窗口人员在系统确认申请人和权利人是一致的,可以免于提交相关权利证明。
2、船舶继承人、受赠人和受遗赠人查询船舶登记档案
(1)船舶登记资料查询申请表,明确需要查询的具体船舶及事项,如需复印档案,需列明需要复印的材料清单;(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明所指的内容参照《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附后)。
(3)发生继承、赠与或受遗赠事实的证明材料,其中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继承或受遗赠的,提交死亡证明和亲属关系证明、遗嘱、遗嘱公证书、继承权公证书等。
3、有关国家机关、仲裁机构申请查询船舶登记档案
(1)船舶登记资料查询申请表,明确需要查询的具体船舶及事项,如需复印档案,需列明需要复印的材料清单;申请表由执行查询任务的工作人员签字。
(2)载明查询理由和事项的查询证明,一般指介绍信或委托函。
(3)执行查询任务的工作人员的工作证件。
4、律师事务所查询船舶登记档案
(1)船舶登记资料查询申请表,明确需要查询的具体船舶及事项,如需复印档案,需列明需要复印的材料清单,申请表由律师签字;
(2)载明查询理由和事项的查询证明,一般指介绍信或委托函;
(3)法院立案证明,查询事项与案件有直接关系的证明材料;其中的立案证明,根据小编的经验,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是诉讼案件的,提交立案证明;代理的是执行案件的,提交法院的受理通知书。
(4)律师的律师证。
5、利害关系人查询船舶登记簿
(1)船舶登记资料查询申请表,明确需要查询的具体船舶及需要查询的事项;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双方身份证明,身份证明所指的内容参照《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3)船舶利害关系证明。根据不同的情况,可以是法院判决书、法院受理通知书、公证书、婚姻关系证明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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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登记资料查询申请表》的下载地址:连云港海事局门户网站——在线服务——船舶——船舶登记(公共服务)——表格下载——船舶登记资料查询申请表(如图)
门户网站截图
四、申请材料交原件还是复印件?
参照《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第八条的规定: 登记申请材料应当为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复印件,同时提交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文件。
对查验原件后需退回的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同时提交复印件。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在复印件上签名,非自然人的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注日期。
五、依据的法律、法规等文件
1、《律师法》
第二十五条 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
第三十五条 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律师事务有关的情况。
2、《船舶登记条例》
第十一条 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建立船舶登记簿。
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允许利害关系人查阅船舶登记簿。
第二十二条 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允许公众查询船舶抵押权的登记状况。
3、《船舶登记办法》
第二十一条 船舶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法查阅、复制船舶登记簿或者船舶登记档案。
4、《船舶登记工作规程》
第八条 登记申请材料应当为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复印件,同时提交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文件。
对查验原件后需退回的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同时提交复印件。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在复印件上签名,非自然人的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注日期。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申请人合法身份证明,
对于企业法人,是指营业执照和(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对于机关、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是指法定机构核发的身份证明文件和(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对于自然人,是指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委托他人申请的,申请人合法身份证明包括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第一百四十六条 船舶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自己或委托他人到船籍港登记机关查询船舶登记簿。
第一百四十七条 查询船舶登记簿,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船舶登记资料查询申请表,明确需要查询的具体船舶及需要查询的事项;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三)相关船舶权利证明或利害关系证明。
第一百四十八至一百五十四条,直接上图:
最后,容小编再啰嗦一句:受知识储备和实践经验不足的限制,本文的有些观点为小编个人观点,不一定完全正确,热烈欢迎各路高人的批评指正,也欢迎感兴趣的小伙伴来电探讨,电话:0518-82231733。
供稿人:杨艳 本期编辑:叶丽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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