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委托鉴定审查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明确了测谎结果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证据形式,只能作为参考,人民法院不会委托鉴定,以免将测谎结果作为鉴定意见,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和司法公正。
《条例》为鉴定事项的审查提供了详细的指导方针。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在案件中有特殊问题需要解决的情况下,才能启动鉴定。《条例》第一部分要求严格审查被认定的事项是否属于查明案件事实的专门问题,明确了可以通过生活常识和经验规则推定的事实,与被证明的事实无关的问题,对于证明被证明的事实没有意义的问题,应当由当事人证明的非专门问题, 通过法院调查、勘验等方法能够查明的事实,当事人责任划分的认定,法律适用等,不予委托鉴定。
《条例》加强了对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考核,确保评估人员的适宜性。鉴定人的资格关系到专业问题的正确解决。委托鉴定前,应审查鉴定人的专业资格、工作经验和执业范围,以判断其是否具备解决专业问题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如果发现具体鉴定人不符合案件审理所需的专业资格和能力,应及时更换鉴定人,避免在法庭质证阶段发现相关问题,影响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条例》明确了司法实践中没有规定、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明确测谎结果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证据形式,只能作为参考,人民法院不会委托鉴定,以免将测谎结果作为鉴定意见,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和司法公正。二是明确补充鉴定材料质证、当事人放弃质证、鉴定材料纠纷的解决方案。再次,明确鉴定人承诺函的形式和内容。第四,明确了鉴定时限。第五,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和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规定公益诉讼可以申请延期支付鉴定费和鉴定人出庭费。为有效解决群众困难,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暂缓支付或者减少鉴定费、鉴定人出庭费。第六,如果评估人员提交的评估意见不符合基本要求,应要求评估人员及时补充评估。相关规定针对性强,可操作性强,对各级法院开展委托鉴定审查具有指导意义。
《条例》进一步加强了对鉴定活动的监督。首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建立鉴定人黑名单制度,对违反法律法规、影响审判执行质量和效率的,可以列入鉴定人黑名单。黑名单期间,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不得进入人民法院及相关信息平台委托的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备选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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