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1日,8月6日下午,一名女学生在合肥新雅驾校训练时,因身体不适未能及时就医,不幸死亡。得知女儿在驾校意外死亡后,杨云珍赶到现场痛哭。
据了解,杨云珍的女儿马露露今年22岁,还在上大三。8月6日下午,马露露来到驾校进行科目二的培训。
据马露露的叔叔杨永进说,“我4点20分来这里的时候,活蹦乱跳地进去了,然后4点50分在车上的时候,我向她姐姐和她的朋友求助。打120或者送医院,根本不会发生。她身体不适,是她驾校的女同学。她拿着手机帮她打电话。”
根据驾校的监控录像,当天下午5点10分左右,马露露的同学郭宗涛乘出租车赶到驾校,然后打开教练车后门,把马露露带了出去。另一个穿黄色衣服的女学生也帮忙了。奇怪的是,坐在教练车驾驶座上的教练一直没有下车。马露露被同学从教练车转到出租车上时,双手下垂,一直昏迷不醒。郭宗涛:“我觉得她一个人坐在车后座,很虚弱。当时在驾校没有看到教练,也没有相关部门的人在旁边照顾她,也没有采取任何急救措施。”
为什么驾校在长达20分钟的训练中忽略了学员明显的晕厥症状?
郭宗涛:“一个很活泼的小女孩突然变成这样。我觉得驾校发的太晚了。如果你当时打到120,或者开车,开那么多车,直接开到医院避免这种情况。”对于马露露的家人和同学的疑惑,新雅驾校一直无法给出正式的答案,只是反复强调等待当地派出所的调查结果出来。驾校负责人:“我不接受面试。在派出所确定之前我是不会接受采访的。派出所的结果出来后,应该怎么处理?”
家人能为驾校追求什么责任
驾校的义务是培养机动车驾驶员的技能,属于商业培训的一种。所以驾校没有保护学生人身安全的义务。但这并不意味着驾校没有义务帮助突发疾病的学生,冷眼旁观让学生失去最好的治疗时间是不合适的。
在这方面,家庭成员应该对驾校的安全负责。
安全保障义务是在调整商业活动秩序中,综合考虑设立该义务的社会经济价值和道德需要后,根据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依法设立的一种法律义务。
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基础是关注社会活动安全的义务。
具体而言,它指的是"采取必要和预期的预防措施保护第三人免受危险的义务,如果他在自己负责的领域内从事或坚持某一特定危险"。主要有三种情况:
第一,经营者的纯粹不作为没有创造一个非常安全的消费环境,导致消费者受到损害。
二是经营者提供的不安全服务或硬件设备造成客户遭受损失,并负有防止危险发生的义务。
第三,由于从事某些业务或职业的经营者的消极不作为,他们没有勤勉地履行防止和制止非法侵权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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