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6日,北京市市场监督局发布《北京市快递业价格行为规则》,围绕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列举了12个“不”情况,禁止价格欺诈、价格垄断和串通涨价。其中一些条款是针对近年来引起广泛关注的虚假优惠待遇而提出的。这也是中国快递行业的第一条价格行为规则。
快递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商品(或服务)价格、服务项目(或内容)、定价规则等内容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的;
(二)以高于价格的价格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收取不特定费用的;
(3)同时,对于同一商品或服务,在同一营业场所对消费者使用两种不同的定价方式,低价吸引客户,高价结算;
(四)开展价格促销活动时,相关促销内容、促销商品价格附加条件以及其他不利于消费者的限制性条件未标注或者标注模糊的;
(五)在开展价格促销活动时,使用虚假或者具有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定价方式,虚构原价、虚构降价理由、虚假优惠折扣,诱导消费者消费的;
(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的;
(七)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企业或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八)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物价,促进商品价格过度上涨的;
(九)竞争性快递企业达成并实施价格垄断协议;
(十)占主导地位的市场企业滥用主导地位,将最高限价排除在竞争之外;
(十一)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垄断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十二)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
如发现上述事项有违反,请向相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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