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评价目的:研究评价项目新增交通量对各对象交通设施的影响。当影响在允许的容许限度内时,应提出具体对策,使周围交通状况不致恶化。当影响超过容许限度,且没有适当的响应计划时,应提出重新检查项目指标的建议。
2)分类:规划阶段评估、项目阶段评估
规划阶段评价:指土地出让前大型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编制和选址阶段的交通影响评价。
项目阶段评价:指土地出让后项目方案阶段的交通影响评价;项目阶段的评价还包括市政工程建设阶段的评价,即市政工程建设过程中对城市交通影响较大的市政和交通工程项目。
3)各种评估任务和功能
规划阶段评估:根据地块规划指标,评估项目新增交通量对目标区域交通设施的影响,研究提出具体应对方案,明确相关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将地块指标相关事宜纳入规划条件。
项目阶段评价:对于需要在项目阶段进行评价的项目,根据其总体规划,评价新增交通量对目标区域各项交通设施的影响,并提出改进建议,纳入规划管理。
施工期市政工程评价:对于施工期对区域交通影响较大的市政交通工程,分析评价施工期交通管理措施,制定合理的交通组织方案。
委托单位:受土地(项目)所有者委托。其中规划阶段由土地出让方负责试运行,项目业主负责项目阶段试运行。
编制单位:具有城市规划或工程咨询乙级以上资质的咨询单位。
审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规划阶段和建设项目提交的审查;市政交通项目施工期交通影响评价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审查
成果利用(实施管理):将经认可的评估机构提出的交通改善措施纳入规划条件,明确责任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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