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11月2日报道,经审理,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原中国传媒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蔡翔涉嫌贪污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蔡襄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取公款,数额巨大,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京03兴初57号,刑事判决书,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被告人蔡翔,男,56岁,中国传媒大学原副校长、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原社长,因涉嫌职务犯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逮捕;他目前被关押在北京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励东方、瞿昆雷是中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经三检直检刑事诉讼法》第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祥犯贪污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决定适用认罪从轻处罚制度,举行公开审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检察员郭泽峰、助理检察员张到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襄及其辩护人励东方、昆雷到庭参加诉讼。审判现在已经结束。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被告人:
2008年6月至2017年12月,被告人蔡翔利用担任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社长、中国传媒大学副校长的职务,骗取公物724,224,28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08年6月,被告人蔡翔利用其担任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社长的职务,动用公款3万元在北京金门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申请会员卡,供其个人使用。
2012年2月至2017年2月,被告人蔡翔利用担任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社长、中国传媒大学副校长、科研项目负责人的职务,通过伪造学生劳务费、报销虚假发票等方式,先后将中国传媒大学科研经费共计49422428万元归己使用。
2016年8月至2017年12月,被告人蔡翔利用中国传媒大学副校长兼科研项目负责人的职务之便,通过虚开考试费、购买虚假旅行机票等方式,先后将公款20万元归己使用。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院出示并宣读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申辩,认为被告人蔡襄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财产,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鉴于被告人蔡襄自愿认罪并受处罚,建议判处蔡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由本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人蔡翔对被告人的事实、指控和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签名作出陈述,庭审期间也无异议。
被告人蔡翔的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他认为蔡襄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认罪并供认处罚,是初犯或偶犯,主动上缴全部非法所得并提前缴纳罚款,有悔改表现,建议法院从轻处罚。
通过试验发现:
中国传媒大学是教育部直属的国有事业单位。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原中国传媒大学校办企业,2012年改制为中国传媒大学下属国有独资企业。
2008年6月至2017年12月,被告人蔡翔利用其担任中国传媒大学副校长、传媒大学出版社社长、科研项目负责人的职务,以虚假支出、虚假发票报销等方式收受公款。总金额为人民币724,224,280元。具体事实如下:
2008年6月,被告人蔡翔利用其担任传媒大学出版社社长的职务,通过伪造会议费用,取出公款3万元,在北京津门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申请了会员卡用于个人消费。
上述事实,经当庭作证和质证的证据、本院确认的证人李某、闵某、张某、何某的证言、交通大学出版社2008年的组织机构信息、会计凭证、发票、转账支票、情况说明、俞某温泉花园度假村会员卡的客人陈述、会员卡消费信息、账单信息、交易浏览信息、客人登记、被告人蔡翔的供述等证实。
2012年2月至2017年2月,被告人蔡翔利用其通信大学出版社社长兼科研项目负责人的职务之便,通过伪造学生劳务费、报销虚假发票等方式,为自己收受公款共计494,224,280元。
以上事实包括经法院确认的证人唐某、赵某1、董某、秦某、王某、王某1、江某、李某2、李某3、聂某、刘谋1、郭某、李某4、刘谋2、刘谋3的证言,以及教育部和中国传媒大学关于科研项目管理和经费的有关规定。蔡翔科研部记录所有项目材料清单、蔡翔科研项目收支汇总表、科研项目资金卡、现金卡、项目立项通知书、项目结核证、财务凭证、记录簿、导师津贴表、项目资金结算表、转账记录、记账记录、银行交易明细、聊天记录、北京太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出具的虚假发票复印件、思谋营销顾问有限公司记账凭证、被告蔡翔供述
2016年8月至2017年12月,被告人蔡翔利用其中国传媒大学副校长兼科研项目负责人的职务之便,通过虚开考试费、购买假旅行票等方式,将20万元公款据为己有。
以上事实包括经法院确认的证人赵某某2、李某某1、刘某某3、王某某2、徐某某、江某某、刘某某4、刘某某2的证言,中国传媒大学关于科研奖励的有关通知和规定,《2009年以来蔡襄科研预算奖励收入总体情况补充说明》,《国家出版基金项目申请表》,《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绩效评价表》。蔡翔2014年国家出版基金项目科研奖励收支情况说明、蔡翔2014年科研奖励个人收入分配情况说明、拨款财务凭证、出版合同、差旅费明细表、记账凭证、支出凭证、机票旅行行程、费用核销单、发票等。、被告人蔡襄的情况说明、陈述等。,足以确认。
事发后,在我院审理期间,蔡襄的近亲属代其返还赃款724,224,280元,现被拘留备案。
查明整个案件事实的证据包括经审理后的质证、法院确认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关于蔡襄职务任免及职责分工的有关通知、教育部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员会纪检监察组《关于移送蔡襄的函》、 原中国传媒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严重职务犯罪案件处理决定》、《立案决定》、《留置决定》等法律程序。 案件办结后,查询并打印常住人口信息,制定收容程序,并
我们认为,被告人蔡翔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中国传媒大学副校长、传媒大学出版社社长、科研项目负责人的职务,通过伪造学生劳务费、报销虚假发票等手段获取公款,数额巨大。他的行为构成了贪污罪,应该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真实、充分,指控成立。被告人蔡襄能够如实坦白犯罪事实,认罪接受处罚,自愿退还全部赃款,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蔡翔关于辩护人有上述较轻情节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但鉴于蔡襄长期频繁的腐败行为,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显然不合适。经法院告知,公诉机关未调整量刑建议,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综上,根据被告人蔡襄所犯罪行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督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被告人蔡翔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2.被告人蔡翔返还的腐败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724,224.28元,其中返还中国传媒大学人民币694,224.28元,返还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人民币3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我院或直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如果是书面上诉,应提交一份上诉原件和一份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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