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话是纪检监察机关履行职责的重要举措,也是一种常见的工作方法。《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纪律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五章以专章的形式加强了谈话通信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制度化了谈话通信的谈话。在实践中,有几种谈话,如调查谈话、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廉政谈话。注意谈话与其他谈话的区别,有利于发挥不同谈话的作用,更好地加强党和国家的自我监督。
如何区分谈话询问和调查谈话
《规则》第34条规定,经批准后,核查小组可以采取必要措施收集证据,并与有关人员交谈,了解情况;第40条规定,审查调查组根据党章和监督法,经审查批准后,可以进行会谈。这两个地方所指的谈话,不同于书信往来,是一种调查取证的手段。
《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可以采取十五项措施行使监察调查权,谈话是其中之一。《监察法》第十九条规定,监察机关可以按照其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和人员进行谈话或者要求说明情况;第二十条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要求涉嫌违法的被调查人就涉嫌违法行为作出说明,必要时可以向被调查人发出书面通知。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的关于监督检查和调查措施使用的规定强调两种谈话:监督谈话和调查谈话。函电谈话是《监督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监督谈话,规则规定的初步核实和调查期间的谈话是《监督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调查谈话。
询问式谈话和调查式谈话主要有以下区别:
第一,性质不同。前者是指被监督对象在监督过程中可能违反纪律或职务法的谈话,主要用于第一种形式;后者是指与被调查人在调查过程中有违纪或涉嫌违反职务法的谈话,主要以第二、三、四种形式使用。
第二,目的不同。前者重在问候提醒而非查办核实,后者重在取证,尤其是在通过初步核实的方式处理问题线索期间,对被调查人进行违纪、失职事实调查,相关人员才能在案件突破中发挥关键作用。
第三,谈话的主题不同。前者可以委托给相关党组织的负责人,后者由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直接进行。
第四,适用对象不同。前者适用于被监督党员或监督对象,后者适用于被调查党员或监督对象,包括被拘留人。
第五,要求不同。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的《监察、检查、检查、调查办法使用规定》对监察、谈话的场所、程序、文件、笔录等提出了严格要求,但对监察、谈话的场所和形式没有强制性规定。只要谈话地点是有安全条件的地方,就可以对谈话做工作记录,必要时可以做谈话笔录。不必严格按照谈话笔录的模板制作笔录,可以在模板的基础上进行适当的调整。
如何区分对话询问和提醒对话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下简称《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提醒谈话是指党组织与思想、作风、纪律有问题的党员干部的谈话;第三十一条又规定了谈话,即我们所说的来信询问谈话,纪检机关“接到干部普遍违纪的反映后,应及时征求我的核实,并提醒他们谈话、面谈和询问,以便干部把问题搞清楚”。
虽然提醒式谈话和谈话询问式谈话都是实施第一种形式的有效形式,但两者仍有一些区别:
首先,它们属于不同的监管体系。《党内监督条例》不同章节列举了两种党内谈话制度。前者属于党委(党组)实行的党内谈话制度,后者属于纪委的监督范畴。
第二,针对不同的问题。前者针对的是意识形态、作风、学科上正在出现的倾向性问题,后者针对的是一般学科问题的线索反映。
第三,谈话的主题不同。前者一般是上级党组织的负责人,后者是纪委的工作人员。在实践中,纪检监察机关也可以委托被反映人所在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谈话并签字认可。
第四,处理结果不同。对话式的询问对话是一种处置(过程)对话,而不是结果对话。面谈结束后,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对我的书面说明进行审查,并可以补充面谈和进行抽查,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提醒对话可以用作结果对话。如果通过谈话询问发现轻微违纪,其他谈话如提醒谈话、诫勉谈话等仍可采取处理。
如何区分谈话询问和劝诫谈话
《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发现违纪迹象、倾向或者轻微违纪行为,应当及时约谈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予以诫勉。第三十条在询问后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分类处理的规定中,诫勉谈话作为询问后处理小问题的方式之一,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
诫勉谈话和谈话询问的区别主要包括:
首先,谈话的主题不同。《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发现轻微违纪行为的,上级党组织负责人应当予以诫勉谈话。《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问责条例》)第八条规定,党的领导干部、纪委(纪检监察组)和党的工作部门有权通过通报、诫勉等方式进行问责。据此,纪委(纪检监察组)、党的工作部门和上级党组织负责人可以进行诫勉谈话。信访可以由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也可以委托被访人所在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进行。
第二,针对不同的问题。诫勉谈话是针对轻微违纪但免除党纪政纪的问题。《问责条例》将诫勉(包括诫勉谈话和书面诫勉)作为对党的领导干部问责的方式,适用于失职、渎职案件,情节较轻的。谈话询问的谈话是针对一般违纪的线索反映。
第三,处理结果不同。如前所述,谈话询问的谈话是一种处置(过程)谈话,而不是结果谈话。诫勉谈话是结果谈话。谈话结束后,我会解释或回顾一下。经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我会上报上级纪委和组织部。同时也可能对推广、推广使用、评价产生影响。各地区、各部门发布的相关文件规定不一,标准不统一。如《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询问、诫勉的实施细则》规定,被诫勉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现任任期考核评价和各种先进资格,半年内不得提拔或重用。
如何区分谈话询问和廉政谈话
党纪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清廉谈话。在实践中,一些地区或部门将廉政谈话视为日常监督的一种方式。
书信交谈和诚实交谈主要有以下区别:
首先,谈话的主题不同。前者是纪检监察机关发起的,甚至党组织主要领导讲话,都是纪检监察机关委托的。廉政谈话可以由党组织或纪检监察机关发起。面试官一般是党组织或者纪检监察机关的主要负责人。
第二,针对不同的问题。前者是针对一般违纪行为。一般来说,后者可分为任职前廉政谈话和绩效廉政谈话,是对下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监察组)和领导干部进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洁自律应注意的问题的提醒和教育。上任前的廉政谈话,一般都是尽早提醒新提拔重用的领导干部,肯定纪律,严格要求,让他们提高廉政意识,自觉履行廉政建设职责,严格廉洁自律。总的来说,关于履职和党风廉政建设的谈话,是针对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制度,遵守组织纪律和人事纪律,选人用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行党委的主要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以及地区和部门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的建议。
第三,时间节点不同。前者是在接到一般问题的线索后进行的,后者是在领导干部上任前或履职期间分阶段进行的。
第四,不同形式的对话。前者是单独进行,后者可以采取个别谈话或集体谈话。上任前的廉政谈话也可以和任命谈话一起进行。(作者孙倩,单位:中央纪委国家纪委第九监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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