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权威解读
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路线图”的界定
10月27日,记者从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了解到,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内蒙古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明确提出,要整体推进行政执法综合改革,改革的范围和内容是必须的。
明确改革范围。深化行政综合执法改革,要统筹规划,制定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业等五个领域深化行政综合执法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确保改革的全面推进和实施。继续推进城管等部门综合执法,巩固改革成果,深化改革探索。从源头上全面梳理、规范和精简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制定执法事项清单,实行动态调整。
巩固执法队伍。自治区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统筹协调、监督指导职责,主要负责政策标准的制定、监督指导、重大案件的查处和跨地区执法的组织协调,原则上不设执法队伍。为了强化盟市县的行政执法职能,可以从实际出发,进一步加大整合力度,在更大范围内实施综合执法。原则上,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只有一个执法级别。整合苏牧乡各站的实力和资源,落实一个团队管理执法。建立健全综合执法部门、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综合执法队伍之间的协调合作、信息共享机制和跨部门、跨区域执法合作联动机制。
加强执法。协调行政执法职能和执法资源配置,减少执法队伍类型,降低执法水平,沉执法力度。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涉及按照有关规定设立机构。锁定执法人员编制基数,暂时维持现状不变,中央统一明确政策后逐步规范。按照统一规范管理的方向,积极探索建立体现综合行政执法特点的编制和人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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