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日报新媒体综合报道:5月11日,省政府发布《全面二孩政策实施方案》,将推进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完善家庭发展支持体系,提高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水平和社会治理能力,做好新旧政策衔接,完善相关配套措施。
“二孩全面”后奖励扶助制度如何衔接?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夫妻,按照规定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根据规定,计划生育家庭中应当享受老年人奖励扶助的人员,应当继续享受奖励扶助。
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生育,且自愿终身只生育或依法只收养一个孩子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各种奖励。晚婚晚育不会有奖励。
从2016年1月1日起,已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如果再次生育或依法收养子女,将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和福利,之前已享受的不予退还。
对2016年1月1日前独生子女残疾或死亡的家庭,以及2016年1月1日前生育一胎,2016年1月1日后独生子女死亡或残疾,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按规定给予救助。2016年1月1日以后生育第一胎的夫妻,如果子女残疾或死亡,则不享受此项救助。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实行宽严相济
综合二孩政策实施前非法生育二胎以上的,按照修订前《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在综合二孩政策实施后非法生育的,按修订后的《条例》执行。对历史遗留非法生育对象的处理,可以按照当时政策的下限办理,要宽严相济,妥善解决,避免矛盾激化。
“二孩全面”政策实施后,出生登记服务体系将全面实施。生育两个以下子女(含两个)的,家庭将自行安排生育,不经批准。孕前或孕后,可以持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或居住证)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机构或乡镇(街道)医疗卫生机构、市、县级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主动办理出生登记。按照《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申请生育二胎,应当经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批准。
登记对象个人证件不全的,可以实行承诺制。符合新修订的《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况再生育条件的,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
依法保护妇女权益
全省将加强孕产妇和新生儿重症监护能力建设,解决产科和儿科医护人员短缺、服务能力不足的问题,开发建设全省妇幼卫生统一综合管理平台,推广应用,实现全省所有医院分娩机构分娩。分类汇总和实时评价;整合全省免疫规划信息系统资源,实现与全员系统和妇幼系统的互通共享。及时将符合全面二孩政策的生育对象纳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范围,并做好免费优生健康检查等相关制度衔接。
我省将着力依法保障妇女就业权益,严格执行《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山西省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配套措施,保障妇女就业和休假权利。 特别是鼓励用人单位制定有利于平衡女职工职业和家庭关系的政策,帮助女职工制定职业规划,坚决反对在妇女就业问题上的歧视。
重点增加相关基本公共服务,合理配置托儿、学前教育、中小学教育等公共服务资源,满足新增公共服务需求。要推进三岁以下婴幼儿托幼机构建设,鼓励建立以社区为基础的托幼机构,鼓励女职工集中的单位恢复托幼机构。
着力完善家庭支持发展政策,研究完善孕产妇保护、住房、税收、家庭发展政策等相关经济社会政策,为生育、育儿、青少年发展提供支持。
重点加强妇幼保健服务能力,完善服务网络,增加医院妇幼床位,完善职责分工,推广妇幼保健手册,发展妇幼保健机构“一站式”保健服务。加强对危重孕妇和新生儿的救治能力,确保母婴安全。
提高妇幼保健服务能力
我省还将加强妇幼保健服务体系建设,通过加大投入,促进妇幼保健服务机构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鼓励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妇幼医院,挖掘相关医疗卫生机构的内部资源潜力,增加服务和床位供应;加快培养产科医生和儿科医生、助产士和护士等紧缺人才,建立儿科医生和助产士制度,在服务价格、工资分配、职称晋升等方面加大政策倾斜力度;提倡分级诊疗,引导孕妇合理选择助产服务;加强孕妇和新生儿危重治疗能力建设,畅通急诊通道;推进优生优育全程服务,加强出生缺陷预防控制,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同时,我省还将积极应对和防范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可能带来的出生人口急剧增加的社会风险,这将导致妇幼保健、学前(育婴)教育和生育保险等公共服务压力急剧增加,老年妇女大量增加带来的妇幼健康风险,以及政策衔接矛盾和历史问题带来的维护信访稳定的风险,并制定和实施风险防控计划。
从2016年起,开展出生人口变化动态监测和育龄妇女生育意愿调查,建立出生信息发布系统和出生预警预报机制,及时向相关部门提供公共服务,共享出生信息。切实加强维护信访稳定工作,将全面二孩政策实施过程中因政策衔接引发的信访案件作为重点监管案件,及时化解矛盾。(参考:三金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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