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随着点播影院的兴起,一些上班族在忙碌了一天后,选择在影院式足浴店放松,一边洗澡一边欣赏大片。但是,这样的影院式足浴店放电影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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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市法院受理了原告北京媒体有限公司起诉我市几家足浴店侵犯网络信息传播权的案件。原告起诉足浴店停止侵权,删除电影作品,赔偿原告每部电影经济损失5万元。庭审中,被告称自己购买了第三方播放系统,影片是由该系统带来的,不构成侵权,不同意原告的主张。市法院受理此类案件后,积极组织双方多次沟通调解,最终达成调解意见:足浴店经营者赔偿原告侵权经济损失共计3万余元。
在市法院今年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中,发现涉及电影院足浴店、咖啡店等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案件增多,主要表现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使用从互联网下载的电影,并在营业场所公开向客户提供视频点播服务,侵犯著作权人合法权益。
足浴店经营者在购买第三方系统后,往往只购买系统本身,不包括系统携带的影片的授权使用费。另外,第三方系统厂商本身并不一定向版权人支付相应的费用。所以足浴店提供的视频点播服务侵犯了他人的版权,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市法院第三庭周法官提醒
除了电影院足浴店,很多电影咖啡厅、咖啡厅等营业场所也可能涉嫌此类侵权问题。商业运营商通过购买第三方系统,将视频直接存储在系统中,然后通过局域网按需提供给消费者。在这种使用方式下,场馆运营方通常不会关注播出的影视作品是否被授权使用。如果第三方系统带来的影视作品未经授权,一旦著作权人发现足浴店经营者擅自提供点播服务,将面临高额经济赔偿。
为了降低运营成本,市法院建议场馆运营方检查现有系统影片是否经过著作权人授权,如果没有,则删除未经授权的影片;与VOD系统提供商保留交易资料,并与提供商签订相关知识产权反担保协议,以明确一旦系统中的影片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权益,系统提供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记者黄保平通讯员曹倩
本文作者: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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