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建设亚洲葡萄酒贸易和集散中心的目标,海关总署与香港海关于2010年签订合作协议,为途经香港的葡萄酒提供统关税便利措施(以下简称便利措施)。

便利措施已陆续在深圳、广州、北京、上海和天津等5个口岸实施。为进一步发挥便利措施作用,提升通关效率,同时配合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经海关总署与香港海关协商,决定在全国海关范围内全面实施便利措施,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7年11月9日起,便利措施实施范围扩大至全国海关所有口岸。

二、经香港输往内地葡萄酒货物的数据及资料,已由香港备案葡萄酒出口商通过《经香港输往内地葡萄酒通关征税便利措施网上申报系统》申报备案,并经香港海关审核备案的,可以享受内地海关给予的通关征税便利措施。内地进口商在申报进口相关葡萄酒货物时,应在进口报关单“备注栏”填报“便利措施备案编号”。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7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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