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新闻(四川日报刘家思记者)记者从5月19日举行的“红盾春雷行动2016”总结会上获悉,在为期100天的“红盾春雷行动2016”期间,全省有7个地市(州)工商局选择了以网络商品交易为重点的自主行动。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虚假宣传、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相关服务行为,保障网络商品交易市场健康良性发展。
当天公布的《红盾春雷行动2016》十大案例中,有很多与互联网相关的事件。具体如下。
[事例1]杨某利用微信公众号发表了虚假信息广告案
办案单位:广元市荔州区食品药品工业局
2014年9月,当事人杨某申请注册“abaolub”微信公共服务号,通过再现新闻信息、发布生活服务类信息、公益信息、商业广告等向外界提供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商业广告以300元/组/次的价格提供到2015年为止。当事人为了提高网民对“微球轮”的关注度和点击率,制作了题为“光源之友注意”的假某品牌矿泉水流入光源,已经被Volon居民买下了”的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网民们发表了评论。2015年8月27日,收到广告主广告费300元,当事人发表了“再不拼就老了,月收入轻松20000元的光源小本生意,白领哭了”、“一台手机或电脑,每天一两个小时,轻松创业,月收入20000元”的标题。
[案例2]绵阳某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正在利用微信公众号组织策划网络传销事件。
办案单位:绵阳市商会
绵阳某通信设备有限公司通过该公司运营的“绿色力量通信”应用手机软件,以“某通信经典成功模式”在互联网及微信公众号朋友圈中进行大规模宣传,发展“某通信”会员,要求开发会员通过现金或支付宝转账缴纳398元订阅“某通信”会员资格,共7个等级的扣款和高达91万元的公司奖等巨额收益为诱饵,向开发会员提供服务。2016年1月25日事件发生时,当事人以上述模式直接或间接发展了280名线下会员,收到“某通信”会员费11440韩元。该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当事人自愿停止开发会员,全额返还用户费用,赔偿相关损失,2016年3月30日绵阳市工商局依法停止当事人,纠正违法行为,罚款20万元行政处罚。
[案例3]一家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发布了投资违法广告案。
办案单位:自贡市商会
2015年10月,四川某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通过自贡市自留政区设立的办公室,通过发布宣传资料、分发DM订单等方式,为该公司运营的“E兴金融”平台做广告。其广告宣传包括“进店礼仪,年收入8%-13%,每天进入前十名,请放心使用”等内容。据调查,当事人批准的经营范围是“信息技术服务”,不能向社会不特定的大众吸收资金或变相获得贷款。其广告宣传内容误导了社会大众从事经营金融业务的素质和可以从事存款、贷款的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相关规定。2016年3月21日,自贡市工商局依法命令当事人立即纠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00元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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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4]成都市一家人民医院发布了医疗违法广告案。
办案单位:成都商会
杨小姐于2015年9月5日向成都市工商局投诉说,成都市人民医院在对外宣传网站及小册子广告中宣传了“吸脂技术零风险”、“国际权威认可顶级产品认可”、“西南最受信任品牌”、“西南皮肤第一品牌”、“国际权威认可、顶级、西南”成都市工商局接到投诉后,立即向当事人依法立案调查。据调查,该医院宣传的“吸脂手术零风险”广告以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对消费者(患者)造成严重伤害。另一方面,当事人不能提供“国际权威认可顶级产品许可”、“西南最受信任”、“西南皮肤第一品牌”等证明材料。该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相关规定。2015年12月21日,成都市工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赔偿消费者损失,纠正违法行为,删除违法广告,罚款500360元行政处罚。
[案例5]德阳市某媒体广告有限公司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权事件。
办案单位:德阳市商会
2015年1月,德阳市某媒体广告有限公司与广东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德阳某财产管理有限公司等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合同,共同扩大和运营“云翔城”平台业务。此前,德阳市某媒体广告有限公司通过德阳某财产管理有限公司等,未经消费者本人同意,没有向消费者明确信息收集的目的、用途和使用范围,而是采用了
拷贝复制、QQ文件传输等方式收集了多个住宅小区购房者的姓名、住址、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以及部分汽车车牌号码、房屋产权面积等个人信息,用于“云上城”平台业务推广、经营,侵害了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2015年12月26日,德阳市工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案例六】四川古蔺喜某酒业有限公司销售侵犯“贵宾郎”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办案单位:泸州市工商局
2013年12月,四川古蔺某酒业有限公司通过四川省某酒业有限公司委托泸州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43.2元/件的价格,生产“喜庆郎”白酒2000件。2016年3月,委托四川某酒业有限公司以43.2元/件的价格,生产“喜庆郎”白酒400件,共计2400件。之后,当事人以55.2元/件、67.2元/件不等的价格对外销售,货值金额100788元,剩余1160件尚未销售。当事人销售的“喜庆郎”白酒,其瓶型、瓶盖及瓶体内容与注册并授权郎酒集团使用的“贵宾郎”立体商标相近似,容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其行为侵犯了古蔺县久盛投资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泸州市工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1160件侵权白酒;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刘某销售侵犯“中国黄金”注册商标黄金饰品案
办案单位:达州市工商局
当事人刘某租用达川区南外西环路653号门市从事黄金饰品、白银饰品、翡翠挂件等商品的销售,在其销售的商品标签上标注有重量、纯度、价格、等信息。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在黄金饰品、银饰品和翡翠挂件上突出使用“中国黄金”字样,与中国黄金集团公司在第14类“贵重金属锭,贵重金属艺术品、装饰品(珠宝)”取得的“中国黄金”注册商标近似,容易导致混淆,误导消费者,其行为侵犯了“中国黄金ChinaGold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达州市工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侵权标签834件(枚);罚款4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巴中市恩阳区某纸业生产、销售假冒“心相印”牌纸品案
办案单位:巴中市工商局
2016年1月18日,巴中市工商局根据举报,在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的协助下,对巴中市恩阳区某纸业涉嫌生产假冒“心相印”纸业的制假窝点进行突击检查,现场扣押其生产的2568提“心心相印系列卷纸”、1208提“馨容心想卯系列面巾纸”、2360提“舒之和精品卷纸”、3279提“唯可斯精品卷纸”、3868个“心心相印系列卷纸”包装袋、24200个舒和唯可斯包装袋、办成品纸卷4吨,涉案金额达百万元。经查,当事人生产“心心相印”、“心想卯”系列产品与“心相印”注册商标近似。同时,当事人生产的“舒之和精品卷纸”、“唯可斯精品卷纸”包装袋上标注的制造商为四川省平昌县舒和纸制品有限公司,无法提供委托生产的相关凭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案例九】雅安市某天然气有限公司侵犯消费者权益滥收费用案
办案单位:雅安市工商局
2016年元月至2月,雅安市保护消费者委员会和雨城区保护消费者委员会相继接到20多户消费者集中投诉,称雅安市某天然气有限公司强制要求换表收费。根据消费者投诉,雅安市工商局依法予以立案调查。经查,雅安市某天然气有限公司从2016年1月1日开始,以普通天然气表达到和超过使用期限,存在安全隐患为由,要求使用普通天然气气表的用户,将普通气表更换成IC卡智能表,收取每户320元的智能表费用,且不换表不卖气,至2016年3月30日,雅安市天然气有限公司共计换表收费户数3685户,涉案金额达到100多万元。目前此案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案例十】内江市某白蚁防治有限责任公司滥收费用案
办案单位:内江市工商局
2013年5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内江市某白蚂蚁防治有限公司(内江市东兴区唯一一家从事白蚁防治单位)在没有对13个企事业单位的工程项目进行白蚁防治施工的情况下,共计收取13个企事业单位87240元白蚁防治费,其行为构成滥收费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2016年3月31日,内江市工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87240元,处罚款8724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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