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流国家标准制定过程
20世纪80年代初,全国食品发酵标准化中心制定了当时确认的三个香型赋形标准《浓香型白酒及其试验方法》 (QB850 1983)、《清香型白酒及其试验方法》 (QB941-1984)。在此标准中,除了感官、理化和卫生要求外,还规定了浓香型白酒中已酸乙酯的含量、香精型白酒中乙酯的含量,并分别确立了己二酸乙酯和乙酯的气相色谱分析方法。
标准颁布实施后,推动了香香、米香型白酒技术的进步和发展,由于标准规定了气相色谱分析法,气相色谱在白酒分析中迅速普及,对白酒香气成分的发现和质量定量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20世纪80年代末,根据白酒行业的发展和需求,标准中心分别制定了白酒产品、分析方法、检验规则、食用酒精、饮料标签等17项国家标准。也就是CB/t 10781 ~ 3-1989《米香型白酒及其试验方法》 《浓香型白酒》 《清香型白酒》、CB10343-2002 010-3000上述国家标准发布实施后,接着,除了气相色谱仪外,质量计、液相色谱仪等先进检测设备也逐步应用于白酒生产。
20世纪90年代,随着白酒工业的发展,根据白酒新香型的确立原则,酿酒协会论证后确定了凤香型、黑香型、芝麻香型、特香型、浓缩场兼香型、老白干香型等6种香型白酒。此后,标准中心申报入港,还制定了风向型、黑香型、芝麻香型、特香型、浓酱型和香型,以及液体白酒行业标准。
进入21世纪后,我国白酒工业发生了巨大变化。在高低逃亡结构调整、产品质量提高、包装包装、技术装备、分析水平等方面取得了显著的进步。但是,随着生产和消费的发展和变化,一些国家标准(或行牌)的年龄过长,一些指标落后,需要修改和调整内容。因此,标准中心修改了浓香型白酒、低香味型白酒、香型白酒、低香味型白酒、未香精型白酒、低味香精型白酒、饮料酒标签标准、白酒分析方法、白酒检验规则、食用酒精等国家标准。
GB/t 10781.1-3-2006 《米香 型白酒》 《食用酒精》 《饮料酒标签标准》;GB/T 10346-2006 《白酒试验方法总则》于2006年7月18日发布,由于企业准备不足,一直实施到2008年1月1日。凤香型白酒新国标(CB/T 14867-2007)、香型白酒新国标(GB/T 16289-2007)、液体法白酒国标(GB/T 20821-2007)、白酒
此外,《食用酒精新国家标准》(CB 10343-2002)于2002年9月1日开始实施。白酒分析方法的新国家标准(GB/T 10345-2007)也于2007年1月2日公布,并于200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CB/T 23547-2009 《白酒检验规则》、CB/T 26760-2011 《浓香型白酒》、GB/t15109-2008 010-33
&from=ar;x-expires=1697788932&x-signature=Rl46KSSFJVnprwH%2BScK1HezXjt8%3D&index=2" width="640" height="390"/>2、新国标与原国标的差异
(1)范围
新国标规定了x x香型白酒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要求、分析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新标准适用于x X检验与销售。原国标的范围只规定了香型的技术要求,未含新标准的上述内容。
(2)引用标准
原国标只引用了GB 10345- 2007 《白酒分析方法》、CB 2757- -20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蒸馏酒及其配制酒》 两个标准;新国标在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共引用了7个相关标准的规定,并构成该产品标准的一部分内容,引用的标准均未注明标准的年代号,使用标准的各方应以标准的最新版本为准。
(3)术语和定义
新国标对各香型白酒的术语和定义更详细、准确。如对浓香型白酒、清香型白酒、米香型白酒,新国标旨在保护民族传统产品的质量特色和信誉,保护好民族瑰宝,故此3个标准只针对按传统固态(或半固态)发酵工艺酿制的白酒产品,并规定不得添加食用酒精和非白酒发酵产生的呈香呈味物质,而固液法、液态法白酒不在此列。
(4)产品分类
原标准将高度酒和低度酒分开,一个香型两个标准;新标准则按产品的酒度分高度酒(41% vol -68% vol)和低度酒(25% vol ~ 40% vol),一个香型只有一个标准。
(5)要求
①感官要求中加上一条当酒温低于10C以下时,允许出现白色絮状沉淀物质或失光,10C以上应逐渐恢复正常。这个规定是结合中国传统固态(或半固态)发酵白酒的特色而制定,更切合生产实际。
②理化要求酒度以“%vol” 表示,符合国际标准;总酸只规定了下限,总酯下限做了适当调整;特征指标(己酸乙酯、乙酸乙酯、乳酸乙酯、β-苯乙醇等)根据市场变化,对下限做适当调整。
③卫生要求2006 年标准修改中将“杂醇油”指标取消。
④净含量原标准中没有。 第75号令规定,采用体积表示的包装商品,净含量为300 ~ 500毫升的允许短缺量为3%,净含量为500~1000毫升的允许短缺量为15毫升。
(6)分析方法、感官要求、理化要求检验
按CB/T 10345执行。原标准检验方法采用CB 10345.1 ~8;新标准CB/T 10345-2007代替CB 10345. 1 ~8;由强制性标准改为推荐性标准。
“白酒分析方法”系列国标,在内容上做了不少修改。其余净含量的检验、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标签要求等也有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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