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的4月26日被定为“世界知识产权日”,山西省高院在全省范围内举行了知识产权宣传月活动。5月1日,《山西晚报》前媒体记者查看了相关案例,普及了生活中侵犯知识产权的法律知识,并邀请法律界人士陈述了事件。

提到知识产权时,大多数人都会想到科技发明类知识产权、专利等。事实上,我们周围有很多知识产权。例如,歌曲、商标等都属于知识产权的内容。生活中侵犯知识产权不仅是侵权,还会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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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拉ok不支付版权费,构成侵权。

原告是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业简称音集协会),被告是太原市小店区某歌厅。音集协是经国家批准成立的中国大陆唯一的音上版权集体管理机构。依法有权代表权利人向使用音乐电视(视频)作品的卡拉ok经营者颁发版权有偿许可,并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保护音乐版权的法律诉讼。

2016年9月22日17时31分,太原市城北公证处的公证人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一起来到了某歌城822室。公证人员检查了委托代理人携带的照相机用索尼DCRS-SR65E数字录像机,确认该设备上没有存储内容。委托代理人对安装在这个包里的歌曲点播机进行了操作,依次要求播放119首歌曲,截取了119首歌曲,录制了整个视频。太原市城北公证处公证人全程监督上述歌曲点播视频过程,并颁发了公证书。

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判处被告停止侵权,立即从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原告经济损失赔偿119000元;承担原告为本案诉讼支付的证据费等其他合理支出费用,共计5000元。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小店一家歌厅立即停止使用,删除了曲库中涉及的119首音乐电视作品。某歌厅赔偿人民币251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作为案件说话

据介绍,自2005年音集协成立以来,全国法院受理并审理了大量KTV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对此,陕西省高元民三井副会长凌宇表示:“这种事件虽然事件简单,但也关系到阴集协会经营者的利益,关系到社会大众享有文化权利,丰富文化娱乐生活,关系到社会文化发展和繁荣的大势。”在知识产权受理案件中占较高的比重,占20%以上。" "

长期以来,全国法院立案审理侵权确定案,判决情况是歌厅经营者停止侵权,删除侵权歌曲。(威廉莎士比亚、卡拉ok、卡拉ok、卡拉ok、卡拉ok、卡拉ok、卡拉ok、卡拉ok)根据侵权歌曲数确定每首侵权歌曲的赔偿额,计算总赔偿额。

这些案件的赔偿金额往往是参照音集协授权使用时应收取的版权费用来确定的,人民法院、音集协化经营者之间长期形成一定的默契。(威廉莎士比亚,坦普林,坦普林)。通过审判,最终实现了音集协收取版权使用费的目的。

但是,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仍有几个因素长期困扰着人民法院、音集协化经营者。凌宇首先介绍说,国家版权局确定的每天每人12元的著作权使用费远远高于阴集协实际征收的费用标准。经营者和音集协介绍说,在使用费用协商中争议很大。第二,除非达成许可使用合同,否则经营必然受到侵害。另外,音集协以侵权起诉的歌曲数量不确定。从前几首到现在的200多首,人民法院裁判也从最初的每首30000多韩元调整到了现在的数十韩元到数百韩元。不管如何确定每首歌的赔偿额标准,都不能很好地解决纠纷。

目前诉讼仍然是音集协收取版权使用费的主要渠道。

案件的审理中,审理的是侵权、判决的实际是使用费,裁判标准不统一,已成为人民法院目前必须破解的司法难题。为此,山西高院在广泛调研、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在全国率先提出创新性的审判思路,并向最高法院作了专门汇报。制定出台《关于审理卡拉OK著作权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确立操作性较强的裁判评价机制。改变以往以侵权歌曲计算赔偿数额的裁判模式,变更为以包间数量为基数,合理确定每个包间的使用费标准,计算经营者经营期间应当缴纳的版权使用费数额。无论以侵权诉讼,还是以许可使用诉讼,人民法院均可较好予以把握。通过规范审判,司法主导,进一步明确音集协、经营者的权利义务,人民法院审判的价值取向,引导当事人合理诉讼,培育健全公平合理的著作权使用市场机制,营造著作权创作的良好氛围、促进著作权使用市场的健康繁荣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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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是假酒还销售 男子被判刑

赵某,今年49岁,住大同市城区。2016年后半年,由于生意不好,赵某便想通过卖假酒谋生。赵某分别在南郊区金家湾村、马家小村、某学府22号楼及29号四处租赁房屋制作和存放假酒。假酒大部分是从别人处购买回来的。2017年10月25日,赵某开车到金家湾村存放假酒的地方,被民警抓获。民警查获赵某存放的白酒1306瓶,涉及汾酒系列、五粮液、茅台、国窖1573、剑南春5个品牌。经上述相关生产厂家鉴定,赵某存放的白酒均为假冒白酒。

经大同市华益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涉案的1306瓶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进行评估,鉴定价格为人民币37万余元。

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认为,赵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未销售商品的货值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鉴于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系犯罪未遂,可以减轻处罚。

赵某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以案说法

赵某的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虽然,他本身并没有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但其行为使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直接流向消费者,危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同时,在经济上支持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犯罪分子,使犯罪分子心理上得到强化。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侵害的客体是商标权人的商标专用权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对于这种犯罪,售假销售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这种商品多属伪、劣、次甚至有害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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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贴牌卖假货被处罚金600余万元

男子高某,33岁,阳泉市城区人。

高某于2009年成立了某某祥服装店,后在阳泉某商城三层开设某某祥专柜。当年,高某与某某祥太原一级代理商靳某签订协议。据高某说,刚开始经营时,他只做某某祥品牌,从靳某那里进货。大概从2012年开始,生意不好做,就开始贴假商标卖假货。

公安机关对其店内会计账簿及日销售单进行统计认定,自2012年2月至2017年4月17日间,两店共销售可认定为“某某祥”商标的服装12133件,销售金额合计636万元。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认为,高某未经许可,指使他人加工制作假冒某某祥注册商标的服装予以销售,销售金额合计636万余元,查获库存金额合计439万余元,共计1075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高某伪造公司印章,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

高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600万元;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601万元。

以案说法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所有人可以允许他人在其商品上使用其注册商标。未经许可,不得在相同或相似的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这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内容之一。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包括具体情形:第一种情况是,行为人从未获得过注册商标所有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也就是,商标所有权人未在任何时间以任何方式许可行为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第二种情况是,行为人虽然曾经获得过注册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许可,但在许可使用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后,仍然继续使用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商标。第三种情况是,行为人虽然曾经获得注册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许可,但由于被许可人不能保证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质量等原因导致许可合同提前解除,行为人在合同解除后仍然继续使用该注册商标。第四种情况是,行为人虽然获得了注册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许可,但超越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范围使用。第五种情况是,行为人虽然获得了注册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许可,但超越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地域范围使用。高某的行为,属于第一种情况。

来源:山西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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