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宪法也被称为基本法。1949年,联邦议院在波恩召开第一次会议,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诞生。《基本法》保障个人自由和尊严,不分种族、出身、语言和宗教信仰。另外,国家权力受到三权分立制度的严格监督,保证了德国永远不会再有独裁。到2019年5月23日,该法将满70岁,是德国历史上寿命最长的法律。
2019年4月10日,德国驻华大使馆举办“德国基本法70周年”讲座暨招待会晚宴,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前法官赖因哈德·盖尔博士作为主旨发言人。联邦总理奖学金获得者、德国学术交流中心代表、德国国际合作署代表、多所大学教授和中德学生应邀参加活动。讲座中,盖尔博士以德国基本法为例,分享了他对法律精神和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所发挥的作用的精辟见解。
临时文本
1945年后,德国在西方建立了新的民主制度。从1948年到1949年德国议会委员会讨论起草西德宪法时,德国还处于分治状态。事实上,《基本法》原本只是美、英、法三国占领西德的临时文本。宪法制定者的初衷是在过渡时期制定一部基本法,以免使分治状态成为既成事实。为此,当时使用了“议会委员会”和“基本法”两个词,而避免使用官方名称“宪法委员会”和“宪法”,以强调基本法的临时性质。
1949年,第一任德国总理阿登纳签署了基本法
基本法内容
《德国基本法》包括序言、基本权利(第1-19条)、相当于基本权利的所谓权利(第10条第4款、第33、38、101、103和104条)和国家组织条例。国家组织条例分为列举基本原则(第20-29条和第34条)、内部组织条例(第38-69条)和条例(第30-32条、第35-37条和第70-146条),区分各联邦机构的职能和权力。
《德国基本法》分为以下十四个部分:
第一章基本权利(第1-19条)
第二章联邦和各州(第20-37条)
第三章联邦议院(第38-49条)
第四章联邦参议院(第50-53条)
第四章联合委员会(第53a条)
第五章联邦总统(第54-61条)
第六章联邦政府(第62-69条)
第七章联邦立法(第70-82条)
第八章联邦法律和联邦行政的实施(第83-91条)
第八章共同任务(第91a和91b条)
第九章司法(第92-104条)
第十章金融体系(第104a-115条)
第10a章:共同任务的防御状态(第115a-115l条)
XI过渡和最终条款(第116-146条)
2017年7月13日版
经受住考验
1990年,随着德国和德国的统一,《基本法》正式结束了其临时性。《基本法》经受了半个世纪的考验,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它成功地应对了无数挑战,如重新武装国防军、恢复兵役制度、执行紧急状态法等。随着时间的推移,《基本法》至高无上的地位得到了广泛认可,人民对《基本法》的认识和接受程度也越来越高。
艾伦巴赫民意研究所2014年的一项调查显示,超过90%的德国民众表示,他们“信任”或“信赖”德国基本法和德国宪法法院作为“基本法的捍卫者”。
在国外,德国基本法也受到广泛尊重。美国法学教授彼得·金特将德国基本法描述为“战后民主的成功范例”。在“宪法输出”过程中,《德国基本法》被葡萄牙、西班牙、爱沙尼亚等许多国家视为典范。在一些亚洲和南美国家,《德国基本法》也起到了示范作用。
《基本法》第一条:人的尊严不可侵犯
《基本法》第一条具有特殊意义。它将尊重人权定为宪法的最高要求:“人的尊严不可侵犯。尊重和保护人的尊严是所有国家权力机构的职责。”其他基本权利还保障法律框架下的行动自由、法律面前平等、新闻和媒体自由、结社自由和家庭保护。
《基本法》第一条
《基本法》将德国定义为一个法治国家:所有国家机关的行动都受到司法监督。《基本法》还将德国定义为社会福利国家。社会福利国家要求政府制定预防措施,确保人们即使在失业、残疾、疾病和年老的情况下也能获得维持尊严的物质条件。
《基本法》的另一个特色是所谓“永久”的宪制原则。无论是未来的部分修改,还是被全新的宪法所取代,基本权利、民主治理、联邦国家、社会福利国家的原则都是不可侵犯的。
联邦政权
另一个宪法原则是联邦国家,这意味着国家权力分为联邦成员和中央政府。根据基本法,德国已经成为三级联邦国家:联邦国家和联邦国家分享德国的政治权力。联邦州已经将一些重要的权力移交给联邦政府,但同时参与联邦一级的立法过程。在许多其他领域,联邦国家享有完全独立的立法权。地方一级是德国政治结构中最低的一级。为了遏制激进和反民主的政治力量,“具有防御力量的民主”也允许禁止违宪政党的活动。
《基本法》规定,人民通过特定机构行使国家权力,并规定了代议制民主治理国家的形式。此外,德国各州的宪法也规定了直接民主的方式。超过最低限额的公民可以要求州政府通过公民倡议制定法律。举行全民投票的提议还要求议会通过提交的法律草案。如果议会未能遵守这一提议,接下来将举行全民公决,如果获得多数票,该法律可以通过。
联邦宪法法院
那么三权分立、基本权利、民主制度的实施,谁来监督呢?德国为此设立了联邦宪法法院。联邦宪法法院是德国战后民主的代表机构。《基本法》赋予它以下权力:如果它确认在某种民主秩序下产生的法律条文违反《基本法》的精神,它可以被废除。宪法法院只有在收到申请时才会采取行动。它是联邦机构,如联邦总统、联邦议院、联邦参议院、联邦政府或其组成部分(如议会成员或议会团体)和州政府。在“宪法纠纷案”中,宪法法院保护《基本法》规定的分权原则和联邦制。为了使议会中的少数人能够求助于宪法法院,三分之一的议员可以对某项法律规定提出上诉(“抽象法规监督诉讼”)。
此外,如果公民认为自己的基本权利受到政府行为的侵犯,《基本法》赋予了他“宪法诉讼”的法律权利。毕竟,当一项法律被认为违背宪法精神时,每个德国法院都有义务向宪法法院提起“具体监管诉讼”。联邦宪法法院在解释《宪法》方面对整个司法机构拥有垄断权。
长期以来,世界上只有德国有宪法法院,导致各国纷纷效仿。例如,西班牙以德国为榜样,在其宪法中增加了关于设立宪法法院的条款。
西德连邦议会
根据德国基本法,联邦议院发挥着非常特殊的作用。联邦议院代表8000多万德国人民。这是唯一一个由人民直接选举产生的联邦机构:在各自选区获得多数票(第一票)的候选人直接当选为议员,而另一半席位则根据联邦州内各党的票数(第二票)确定各党议员的名额。
此外,联邦议院还负责确定联邦宪法法院法官的候选人。负责选举德国总统的联邦议会大多数成员也来自联邦议院。联邦议院主席主持联邦议院会议。联邦议院的主席是继联邦总统之后德国最重要的领导人。名义上这个位置比德国总理高。每一位议员在投票时,都应该凭良心投下神圣的一票,不受任何其他因素影响,至少在理论上是这样。
多党制
在德国,表达社会矛盾,动员公民参加联邦和州议会选举是每个政党的任务。德国有两个受欢迎的政党:基民盟/基社盟和社会民主党。然而,其他政党被选入联邦议院和州立法机构。不是每个政党都能进入联邦议会。一个政党只有在选举中获得5%以上的选票,才能进入议会。限制最低投票率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联邦议院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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