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答:根据现行规定,劳动者辞职、擅自辞职、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辞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企业不得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企业什么情况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答:根据现行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具体来说,它包括以下12种情况: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提前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
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或者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导致劳动者辞职的;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导致劳动者辞职的;
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加班工资或者支付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者工资的;
劳动者患病或者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者用人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者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时,或者生产经营条件严重困难时,需要裁减人员、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破产或者解除的;
劳动合同终止时,当地政府有特殊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3.企业在什么情况下需要支付额外的经济补偿金?
答:根据劳动部《违反和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十条规定,劳动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向劳动者提供经济补偿的,除支付全额经济补偿外,还应当支付50%的经济补偿。
4.经济补偿金和生活津贴有什么区别?
答:劳办发(1995)50号文件指出,《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条例》所指的“生活补助费”,是《劳动法》第二十八条所指经济补偿的体现,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所指的“经济补偿”是同一概念。
5.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是多少?
答: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十一条规定,经济补偿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正常生产条件下劳动者在合同解除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劳动部关于实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三条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构成的规定》第四条明确规定,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构成的若干具体规定的解释》第三条第二项明确规定,补贴包括生活补贴和住房补贴。
六、哪些不能纳入经济补偿基数范围?
答:劳动者的下列劳动收入不计入经济补偿基数范围:
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金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计划生育补助等。;
劳保费用,如工作服、解毒剂、冷饮等。;
根据规定,各类劳动报酬和其他劳动收入不计入工资总额,如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国技能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
七、本单位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发放?
答: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每一年支付。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
8.计算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上限是多少?
答:用人单位依照《劳动法》第二十四条或者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即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工作调整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这两种情况计算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以12个月为上限。
在其他情况下,计算和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不受限制。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9.机构调动、企业分立、合并后的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如何计算?
答: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及经济补偿金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第四条明确规定,因用人单位合并、兼并、联营、单位性质变更、法人名称变更等原因导致工作单位变更的。,变更前的工作时间可计算为单位内的工作时间。因机构调动或组织调动而改变工作单位的,无论是按单位内工作时间计算,还是行业直属企业之间的机构调动或组织调动,由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其他调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企业改制重组期间已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改制重组后职工重新就业的,在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时,职工在改制前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可以不计入改制后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十、离休、复员军人,工龄作为经济补偿工作年限?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用人单位改革安置退役义务兵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意见》第五条规定,退役、复员、转业军人的工龄按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计算。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规定,经济补偿按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支付。
因此,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法定经济补偿金时,退役士兵和复员军人的工龄应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
11.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平均工资下限是多少?
答:用人单位依照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或者第二十七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即劳动者患病或者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者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后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在法定整顿期间濒临破产或者生产经营状况严重困难,因裁减人员解除劳动合同的,在这三种情况下,劳动者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照企业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
其他情况,计算正常生产条件下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12.劳动者因私出国定居而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
答:对于已被批准出国定居的员工,享受的一次性遣散费不属于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的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制度全面实施后,经批准出国定居并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
十三.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获得经济补偿,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对于国有企业职工,由于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被宣告破产,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除上述情况外,国有企业和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可在当地企业职工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的3倍以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免税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规定。超过此标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获得经济补偿的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全额计算征收。
十四、经济补偿金和失业救济金可以同时领取吗?
答:劳动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向符合条件的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不能因为职工领取失业救济金而被克扣或扣除,失业保险机构也不能以职工领取经济补偿金为由停止或减少失业救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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