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最后还要陈述什么?"“没有”“你后悔自己的行为吗?”担任包工头的台州路桥法院院长葛建明问邓某某。谁知道话音刚落,这个自审以来一直很平静的中年男子突然崩溃,放声大哭...
近日,路桥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邓某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熟食摊贩用工业松香脱毛,日落黄上色
2016年2月,四川的邓某某在路桥新桥镇开了一家红烧肉摊,专门经营猪头、红烧肉、豆腐干等小吃,因为肉颜色鲜艳,卖得好,生意好。
邓的妻子也在新桥工作。下班后,她可以帮忙洗碗,做家务。邓某某小时候受过伤,腿有轻微残疾。然而,过这样的生活是可取的。
以前邓某某用火枪去猪头,白糖给红烧肉上色。但因为火枪和白糖成本太高,邓某某想起了一个四川老乡曾经告诉他的小把戏——用工业松香脱毛,用日落黄上色。
邓某某说,去年7月,他花了100块钱买了日落黄和工业松香,直到今年3月被抓。用了半年多,不仅节约了成本,还让红烧肉的颜色比以前更鲜艳,回头客越来越多。
严厉打击“舌尖犯罪”
今年3月3日晚,路桥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公安联合执法,在邓某某租住的出租屋内发现了未使用的工业松香油和日落黄,于是将邓某某带回问话。
据邓某某介绍,从2016年7月到事件发生,共使用了50多头猪和250多公斤工业松香油;用日落黄加工豆腐干等零食,总利润约6500元。
路桥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邓某某添加已知对食品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生产销售,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葛建明院长表示,近年来,医院加大了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处罚力度,严厉打击“舌尖犯罪”,为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安全做出了巨大努力。今年上半年审结涉及食品安全犯罪案件8起,判处刑罚11人。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已知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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