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北京晚报》报道,不久前,北京市朝阳区莲日路道小区行业委员会开始向辖区房管局、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提交材料,希望讨回公共收入。今年以来,根据《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挪用或侵占住宅物业公共收入的行为,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可责令退回。在过去几年里,社区必须通过诉讼收回公共利益。
恋日绿岛小区内的广场也施划车位,成为停车场。图据北京日报客户端像这个小区,很多居民看不起小区的公益。《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车辆的停车位属于业主”;《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还规定:“物业服务人利用共用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单独核算公共收入。公共收入属于全体所有者”;新颁布的《民法典》还明确规定,使用小区业主共有房屋产生的收入归业主所有。但实际上,很多社区业主并没有享受到社区公共资源管理的好处。很多业主担心,当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第一期拟筹集金额的30%时,根据规定,应优先使用50%以上的公共收入补充专项维修资金,其余部分的使用由业主共同决定。但如果公共收入长期被物业公司占用,专项维修资金可能无法结算。
但困扰社区居民的是,与房地产公司的谈判大多失败了。住宅物业不是骗人就是骗人。就算是正规的行业委员会,也不容易向物业公司要公益金。心平气和的协商几乎没有用,白纸黑字签的合同也不肯履行,只好诉诸法院。显而易见,被法律和法律同时占据的行业委员会胜诉,但即使胜诉,物业公司依然不给钱,最后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经过一番折腾,即使要退公益,除了各种费用,不算行业委员会成员付出的时间精力成本,所剩无几。一些社区委员会可能根本无法承担维护权利的高昂成本。很多物业公司都抓住了这一点,和业委会打了一场持久战和消耗战。
社区公共收入不是唐僧的肉,不能让物业公司中饱私囊,成为物业公司的私有财产。以法律法规的形式,降低业主维权成本,增加物业公司违法成本,不仅势在必行,而且可行。《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员挪用或者侵占公共收入的,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住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挪用部分。少于两倍侵占量的罚款。”这一规定赋予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住房主管部门以处罚权,使公共收入可以不上法庭而返还给赵。少于两次的罚款不是小数目。相信物业公司能掂量掂量。
系统已经电气化,关键在于实施。业主、行业委员会和主管部门应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共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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