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宣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决定进一步细化和扩大电子数据的范围。
包括五大类各种形式:
(一)网页、博客、微博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讯、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讯信息;
(3)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讯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件、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档;
其他以数字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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