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醒】19个国家受控外国企业(CFC)规则英文版已上传至知识星球“国际税务学习圈”,有同学前来下载学习
来源:税务管理国际论坛
TPF第04期(2018年)-2018年12月7日星期五
1.阿根廷:商品共同基金规则
阿根廷有规定,允许HCo在当前基础上对SubB获得的收入征税,即使SubB没有向HCo分配股息。
2.澳大利亚:商品共同基金规则
澳大利亚的受控外国公司制度载于1936年《所得税评估法》(Cth) (ITAA36)第十部分,并广泛适用于在澳大利亚人控制的外国公司中拥有非投资组合权益的澳大利亚居民1。
3.比利时:商品共同基金规则
2017年12月25日关于企业所得税改革的法案(“法案”)1将2016年7月12日第2016/1164号理事会指令第7条和第8条中关于受控外国公司的规定进行了转换,该指令规定了针对直接影响内部市场运作的避税行为的规则(ATAD)。
4.巴西:商品共同基金规则
巴西的受控外国公司(CFC)规则经历了四个不同的阶段,下文将对其进行简要描述,以便为当前的规则提供一些背景。
5.加拿大:《商品共同基金规则》
加拿大的外国分支机构税收规则由一个组合系统组成,该系统规定,对外国分支机构(f a)获得的主动业务收入和受控外国分支机构(CFA)获得的被动收入(“外国应计财产收入”或FAPI)的应计税收,免于加拿大公司税。1《FAPI规则》的目标是通过将被动或某些移动收入转移到海外来防止加拿大税基的侵蚀。本文仅侧重于FAPI规则的相关考虑。
6.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共同基金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的制度类似于美国控制的外国公司(CFC)的制度,目前对HCo(一家中国有限责任商业实体或企业,以下简称“中国公司”)征收由中国银行实现的全部或部分收入税,即使该收入尚未分配给中国公司。然而,基于此处提供的事实,在中国商品共同基金制度下,不会触发现行税收,因为通过积极的业务运营获得的收入有一个安全港。SubB从事贸易或业务,这将被视为积极的业务运营,因此属于安全港,如下文更详细描述的那样。
7.丹麦:商品共同基金规则
丹麦的受控外国公司条款可见于《丹麦公司税法》。
8.法国:商品共同基金规则
受控外国公司(CFC)规则是由1980年《金融法》以《法国税法》(FTC)第209 B条的形式引入法国立法的。这些规则允许法国税务管理局(FTA)在某些情况下,对法国公司的外国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结果征收法国税,这些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在国外受特权税收制度的约束。
9.德国:商品共同基金规则
45年来,德国对受控制的外国公司的待遇有着广泛的制度。1相关规定见《澳大利亚税收法》第7 - 14条,最初是以《国内税收法》第F子部分为模式的。
10.印度:商品共同基金规则
目前,印度没有受控外国公司制度。2010年,印度政府提议将商品共同基金规则作为《2010年直接税法》的一部分。1应当指出,《2010年直接税法》尚未成为法律,但可能会在印度2019年的预算提案中占有一席之地。接下来的讨论描述了拟议的停火委员会规则。
11.爱尔兰:商品共同基金规则
对于从2019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会计期间,CFC立法将适用于爱尔兰。欧盟反避税指令(ATAD)要求每个欧盟成员国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商品共同基金规则。爱尔兰在起草其商品共同基金规则时,选择了ATAD的备选方案B(即,将非真实安排的非分配收入归属于纳税人公司的备选方案,而不是将非分配被动收入归属于特定类别的备选方案A)。立法草案作为2018年财政法案的一部分发布。该立法仍处于不同的批准阶段,因此仍有可能发生变化。预计2018年12月31日前颁布。
12.意大利:商品共同基金规则
自2002年以来,意大利已有全面的受控外国公司立法。1该立法目前载于《意大利所得税法》第167条。多年来,该制度已被多次修改,以日益扩大其范围。主要修改如下:………
13.日本:商品共同基金规则
自1978年以来,日本一直有一个受控外国公司(CFC)制度。1根据该制度,根据子公司的性质,子公司将对其获得的全部或部分收入征税,即使该收入的价值尚未被视为分配给子公司。
14.墨西哥:商品共同基金规则
20多年前,墨西哥在其《所得税法》(MITL)中首次实施了一项监管框架,其形式为受控外国公司制度,旨在打击避税地的使用。
15.荷兰:商品共同基金规则
一家荷兰公司的全球收入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就荷兰税收而言,公司是不可转让的。如果一家荷兰公司拥有另一家公司的股份,两个公司原则上都要对各自的收入纳税(除非选择合并纳税)。通常,对另一家公司的收入不征税。荷兰的应税收入是根据荷兰判例法中发展起来的合理商业惯例的原则来计算的。在许多情况下,良好的商业惯例允许递延所得税,也就是说,对未实现利润的征税可以推迟到这些利润实现之时。在此基础上,如果一家荷兰公司拥有另一家公司的股份,则该荷兰公司...
16.西班牙:商品共同基金规则
受控外国公司立法自1995年1月起在西班牙生效,目前适用于西班牙个人和西班牙公司股东。该制度的名称为“国际财政透明度”,其颁布的目的是防止西班牙居民在低税收管辖区积累被动收入,以推迟或承诺支付西班牙所得税,并防止西班牙应税收入因相关方公司的服务收费而受到侵蚀,相关方公司受优惠税收制度的约束。
17.瑞士:商品共同基金规则
瑞士既没有任何“受控外国公司”制度,也无意引入这种制度。
18.联合王国:商品共同基金规则
自1984年以来,联合王国一直实行受控外国公司制度。直到21世纪初,这些规则的结构变化相对较小,但自那以后发生了许多重大变化:最明显的是在2013年,整个政权被彻底改革和重写。现行规则见《2010年税收(国际和其他规定)法》第9A部分。
19.美国:商品共同基金规则
美国早在55年前就有一套处理受控外国公司的广泛制度。1这些规定载于经修订的1986年《国内税收法》(《税法》)的“第六子部分”,但该制度的主要变化是在去年通过通常被称为《减税和就业法》(TCJA)的税收改革立法进行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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