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77年邓小平提出恢复和重建教育督导制度以来,我国教育督导经历了30年的发展,教育督导制度随着国家改革开放和教育改革发展而逐步完善。1995年,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将教育督导制度列为国家基础教育制度。此外,国家颁布实施的《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都规定了教育督导的职能作用。然而,目前还没有一部专门的、完整的教育督导法律法规。
《条例》的颁布实施有四个重要背景:一是教育改革发展进入新时期。目前,我国正处于从教育大国向教育强国、从人力资源大国向人力资源强国迈进的新的历史阶段。新形势对教育督导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实施教育优先发展战略,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教育督导需要发挥更重要的护航作用。只有进一步依法确立教育督导职能,才能从根本上保证《教育规划纲要》提出的新时期教育改革和发展目标任务的完成。第二,中央政府要求政府行政职能转变。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在政府职能转变过程中,要建立健全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确立教育督导的法律地位,是建立和完善教育决策、实施和督导相互协调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举措。第三,世界上一些教育强国正在加强教育监管。例如,法国、英国和澳大利亚都明确了教育督导的地位和权限,建立了相对完善的教育督导机构、督导制度和工作制度。第四,初步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教育督导体系。目前,中央、省、市、县四级教育督导网络已经形成,近5万人的教育督导队伍已经建成。构建了“政治监督”、“学校监督”和监督三大体系框架,建立了教育督导的基本工作体系。同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教育督导实践中创造了许多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为了更好地规范和指导国家教育督导工作,应及时推广30多年来教育督导理论和实践的成果,总结成功经验和做法,形成国家法律法规,提高教育督导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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