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5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中国银行大连分行处罚公告。
公告称,中国银行大连分行在债务优化银团业务过程中未实行统一的业务流程和管理流程计算成本,直接收取银团贷款安排费。内部控制管理措施缺失,业务发展不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大连银监局向中国银行大连市分行发出50万元罚款。
据Caijing.com介绍,2011年,当时的银监会发布了《银团贷款业务指引》,明确规定了收费标准。《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第41条规定“安排费一般按照银团贷款总额的一定比例一次性支付”;第42条规定,“银团贷款费用遵循“谁借谁还”的原则,由借款人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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