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因销售假药被罚款692.5元引发热议。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今年6月发布的一条行政处罚信息引起了网民的关注。罚款依据是青岛市城阳区人民医院涉嫌购买、使用假橙,销售完毕,罚款692.5元。有网友质疑“处罚过轻吗?”“如果假药卖完了,经销商和厂家不会受到处罚吗?”。11日,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回应称,该院已对供应商资质进行了核查,并履行了索要证明和票证的义务,但其入库验收记录不规范,故按照裁量基准规定的中限处罚。
医院是救死扶伤的地方,杜绝假药,对病人负责,是自然的逻辑。所以当“医院卖假药”与“罚款692.5元”挂钩时,网友们震惊不解——你是不是在罚款数字后忘了一个字?不然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太“善良”了——在大家的心目中,卖假药的医院都是为了除暴安良而被罚破产倒闭的。
我们理解这些网友的愤怒心情。毕竟假药往往意味着漠视人命。但是,如果你再冷静思考,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罚并没有错。首先,橙红作为一种中药,具有理气祛湿化痰的功效,主要用于治疗咳嗽,不影响患者的生活。即使橙子的部分检测项目不达标,被判定为假药,也只会降低药效,不会产生其他严重后果。
其次,青岛市城阳区人民医院在购买中药橙时,按照程序检查了供应商的资质,并履行了领证领票的义务,办理了购药手续。但是这批橘子有些项目不达标,医院不知道。他们没有辨别橘子含量是否达标的能力,买了假药。某种程度上,医院也是受害者。除非有证据证明医院知道假药的事,还坚持买,否则有知假卖假药的恶意,会受到严惩。
最后,城阳区人民医院购买的橙红数量少。销售完成后,总金额仅为167.50元。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以非法生产、销售论处。毒品和非法收入;处以非法生产或者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当地行政管理部门没收167.50元,并处罚款525元(超过药品总价三倍),共计692.5元。为什么不可以?
如果我们认为阳城区人民医院销售假药是不可原谅的,那么即使罚款是固定的,也就是销售药品价值的5倍,也不过是837.5元,加上销售金额,共计1005元。这样的罚款能比得上“卖假药”这种十恶不赦的行为吗?这个处罚金额真的能解决网友的仇恨吗?
我们不会容忍药品掺假、弄虚作假或含量不足,但我们必须根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换个角度想想,如果患者服用这些假药,造成健康损害或人员伤亡,医院肯定不会只处罚692.5元。“525元”的罚款对医院来说太便宜了,但规定最高罚款只能是5倍。执法部门在决定处罚金额时是否必须超越规定的自由裁量权?这显然不合理,不符合法律法规。
另外,有人认为只惩罚医院不追根溯源,并不能震慑药品造假者。这种担心是正确合理的。然而,网民们误解了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无权处罚涉案的境外制药公司。据悉,他们已经向药企所在的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递交了调查申请,安徽省药监局也进行了调查。后续处置应由当地食品和药物监管机构完成。
总之,医院只对销售假药罚款692.5元,处罚没有错。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把票发到自己的官网,不怕被网友质疑。最后,我们真的需要为俘获者鼓掌,因为透明的宣传也需要质疑和监督,否则,宣传就失去了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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