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李女士和丁先生在一款交友软件中相识后不久就开始交往。没想到,在沟通过程中,丁先生经常以“没钱吃饭”、“与人打架”为由,要求李女士向支付宝等网络金融平台借3.6万元借给丁先生。之后,丁先生让李女士从她的信用卡上刷2万元到自己的卡上。对于这些贷款,丁先生虽然答应写文件,但后来多次避过。
经丁先生再三催促,上述贷款一直未还,李女士只好向法院上诉,要求丁先生偿还贷款5.6万元及逾期利息。丁先生未出庭,也未提交书面答复。
经审理,法院认为,根据李女士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李女士与丁先生之间存在私人借款合同关系,这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有效。本案纠纷的主要原因是丁先生在收到李女士贷款后未能及时偿还本金,故判决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微信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等新形式的证据比传统的借条、银行流水风险更大,可能被他人伪造、篡改、窃取。但借贷双方通过微信等社交软件进行贷款和货币交易的沟通过程应及时保存。当债权证明缺失或有瑕疵,贷款交付证据不足时,提交相应的支付宝和微信记录有时可以作为有力的证据,甚至成为判断贷款事实是否真实的关键。
网络已经深入到人们的生活中,我们应该警惕网络交流中的风险,尤其是在涉及到经济交流等问题时,我们应该理性地判断对方的身份和行为的目的。此外,如今许多私人贷款发生在亲戚、朋友、同事和网民之间,特殊的人际关系导致了复杂的具体贷款情况。同时,民间借贷关系也与赠与、买卖、不当得利等法律关系交叉或混淆,会使当事人的诉讼更加困难。因此,我们在借钱时应该更加重视相关的法律问题,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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