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随着调查的进一步深入,真相会浮出水面,相关犯罪嫌疑人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新晃一中操场埋尸案取得重大进展: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经DNA检测鉴定,确认出土遗体为邓世平。新晃县纪委监督委员会对新晃一中原校长黄炳松进行了立案审查和监督调查,并逮捕了几名相关嫌疑人。
昨日早些时候,上游记者致电黄秉松。黄在电话里说他在买菜,他的自由不受限制。
事件发生后,“黄主席”的相关信息一直备受关注。6月20日,上游记者从湖南怀化新晃警方证实,原校长黄炳松已被采取“强制措施”。后来,新晃县委员会的一位主要领导告诉媒体:杜是黄秉松的侄子。黄炳松住在深圳,一直被监视。他是“案件的关键人物”,目前不能称之为嫌疑人。这种“案件关键人物”的奇怪说法出现后不久,“黄院长”就表示,他的人身自由不受限制。这引起了很多网友质疑,为什么黄秉松还能这么开心。并给出一个“充分”的理由:
首先,刑事诉讼法中没有“案件关键人”这种说法。监视居住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与刑事拘留和取保候审并列。作为刑事强制措施,只能适用于犯罪嫌疑人。如果“黄校长”不是犯罪嫌疑人,为什么要采取“监视居住”的刑事强制措施?如果采取监视居住措施,那么他一定是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这是基本的法律逻辑。
而且,监视居住是指侦查机关为责令犯罪嫌疑人不得擅自离开指定住所而采取的强制措施。既然新晃县委相关负责人说黄秉松已经被采取“监视居住”措施,为什么还能再出来买菜?而监视居住主要适用于“患重疾,不能自理”,“羁押期限已过,案件尚未了结”等情况,那么“黄院长”适用哪一种呢?
其次,6月20日,邓世平老师的遗体刚刚被凶手辨认出来,从操场挖出,案件进入东窗爆发期。16年前很多客观证据已经湮灭,案件高度依赖当事人之间的主观供述和客观证据线索形成证据链,从而确定事实,进而定罪量刑。
这时候就要防止犯罪嫌疑人相互勾结,形成攻守同盟,“口径一致”,否则会阻碍案件侦破,丢失部分案件线索,这是刑侦最基本的常识。
黄秉松不仅是被害的邓老师的顶头上司,也是被举报的对象。他也是参与犯罪团伙的主犯杜的叔叔。他显然涉嫌谋杀。
回应网友提问,需要用客观事实说话。目前,DNA检测确认,发掘出的遗体是邓世平,新晃县纪委监察委员会也立案审查,监督对黄秉松的调查。这是相关部门对网友关注的有力回应。这说明一旦证据确凿,任何一个带着邓老师血的人都逃不过法律的严惩。
正如湖南省政协副主席、怀化市委书记彭国甫明确指出的那样,“新的官员应该整理过去,深入挖掘,彻底调查”。相信随着调查的进一步深入,真相一定会浮出水面,相关犯罪嫌疑人也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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