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4日,男方被分手,不能先杀女友再自杀;贵州男和万宁女同居3年多,有一个3岁的女儿。他说他爱她,“我愿意和她一起死”;但他捅了她一刀,“她想分手,不肯和好”。男子作案后刺伤自己,女子获救后死亡。
刘小锋出生在万宁市长风镇的一个普通农村家庭。他父母都50多岁了。他们一直希望女儿能找到一个靠谱的男人成家立业。三年前,他们得知小枫爱上了一个外国男人,并坚决反对,但女儿不顾家人的阻挠,选择了和对方在一起。最后,因为怀孕,小枫的父母不得不默许他们的事情。但出乎所有人意料的是,小枫于去年年底去世,被深爱的丈夫方磊刺死。近日,法院一审宣判此故意杀人案,方磊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如今,小枫和雷芳3岁的女儿们已经失去了依靠,这个家庭已经支离破碎...
事件
女人冲着叔叔喊:“我被捅了。救命!”!
刘全是刘小锋的叔叔。去年12月27日16点左右,刘全在二哥刘福面前看到的一幕让他记忆深刻。据刘全回忆,他在院子里砍树的时候,回头看见刘小锋和她的“丈夫”方磊坐在他二哥刘福的前面。
“我觉得有点奇怪,就去看看。”刘全说接下来看到的让他惊出一身冷汗。据刘权说,方磊抱着刘小锋坐在地上,胸前有血,而方磊手里还拿着一把大约20厘米长的水果刀。
刘全说,当时刘小锋冲他喊:“出事了,我叔叔救了我,方磊捅了我,然后自己捅了自己。”方磊歇斯底里地说:“我爱晓凤,我愿意和她一起死。”刘全连忙抓起刀扔向远处,并迅速通知了刘小锋的父母,刘福和他的妻子。
村里的其他人也帮忙拨打了120,但为了赶时间,刘泉用他的农用三轮车把这两个人送到万宁人民医院,并在那里报警。
呜咽
小女儿出生后被送人,大女儿才3岁
刘小锋在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随后,方磊被刑事拘留,并于2016年1月8日被捕。
2016年7月20日,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故意杀人罪起诉方磊,并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然而,刘小锋的父母也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支付35.6018万元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药费、殓房费和抚养费。
34岁的方磊来自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刘福说,他不知道女儿小冯和方磊是怎么认识的。他们不同意小冯和方磊在一起,但因为小冯怀孕了,他们没有办法同意住在一起。“他们同居三年多了,一直没领证。后来,因为方磊的工作不稳定,小冯不愿意再和他在一起。生完二女儿,晓凤回家住。”刘福说。
刘鑫是刘小锋和方磊的大女儿。2013年出生,现在才3岁,妹妹刚出生不久就被送人了。无知,她可能不知道发生了什么。然而残酷的事实摆在她面前,她母亲被父亲杀害,她和爷爷奶奶站在原告的座位上,那个叫“爸爸”的男人站在被告席上。她的人生才刚刚开始,不管法院有什么样的审判,对她来说都是不幸的。
声明
“我不是故意的!她想分手,我总想挽回。”
在法庭上,方磊承认用刀刺伤了刘小锋,但辩称自己无意杀害小枫。
回想起那天发生的事情,方磊脸上的表情也很复杂。方磊说,2015年7月,刘小锋因为太累而无法生活而分手,并搬回了她母亲的家。
案发当天,方磊说他曾坐火车去过万宁,然后换了一辆公交车和摩托车去过几次刘小锋的家。在小的家里,看到她在给女儿吃饭。“我叫她好好谈,她不理我,叫我走。”看到刘小锋心情不好,方磊想回到海口,准备下次再谈。
如果雷芳真的回到海口,也许还有挽回的余地,但是没有...
因为中午没吃饭,方磊去附近的超市买了一瓶营养快递和一包饼干。“我想买点水果回去给老婆,就买了水果刀,但是门口食堂的水果太贵了,买不起。”雷芳拿着水果刀回到了小刘峰的家。方磊再次恳求刘小锋不要离开他。但是小一直在玩手机,没有理会。“再玩一次,砍掉你的手。”方磊说着,从裤兜里掏出一把水果刀。肖-刘峰大吃一惊,用右手抓起刀。疯了的不顾一切地捅了小一刀,然后转身捅了自己一刀。两个人倒在地上,都在挣扎。小刘峰喊叔叔来救她,但是一切都太晚了...
审判是否构成故意杀人?
辩护人:买刀是为了切水果,没有杀人的意思
经审理,发现被告方磊与被害人刘小锋未婚同居。由于琐事、情感不和谐等原因,刘小锋提出与方磊分手,并带着他们同居期间出生的一名女子回到家中。2015年12月27日中午12点左右,方磊来到刘小锋在万宁市长风镇的家劝她和好,然后离开了刘小锋的家。被告方磊在一家超市买了食物和一把水果刀。当天15点左右,雷芳回到刘小锋的家,劝说刘小锋继续和他住在一起。小不同意的要求,于是情绪激动,用水果刀捅了小的胸部和腹部,然后捅了自己的胸部。事发后,刘小锋和方磊被刘全等人送往万宁人民医院抢救。刘小锋获救后于同一天死亡。
本案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面对这一指控,方磊辩称,他无意杀害刘小锋,因为他在与对方抢刀的过程中意外致人死亡,他无法在附带民事诉讼中赔偿原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和被害人事实上是夫妻关系,没有相互杀害的动机。买刀切水果是合理的,没有杀人意图,所以只成立故意伤害罪。此外,被告人到庭后如实供述罪行,表示悔过,请求从轻处罚。
法院:被告故意买了一把刀,用很大的力气和很深的伤口刺伤了受害者
对此,经法院调查,被告在购买刀后故意回到被害人家中,刺伤被害人的胸部和腹部。刺伤力度大,伤口深,很难用对受害者造成非故意伤害的原因来解释。其次,方磊在购刀后并没有实际购买水果,普通家庭也不缺乏切水果的工具,而是被告有意识地购买并携带刀具回到被害人家中,然后直接用刀刺伤被害人。与此同时,方磊在犯罪现场用刀刺伤了自己,刀身长达13厘米。受害者甚至及时呼救,被告也没有呼救或试图营救受害者。
从上述过程来看,认定被告具有主动追求被害人死亡后果的主观目的并不不妥,也不排除其主动追求相互毁灭的目的。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不具有杀人目的的意见不能成立。
判断
被告人被判处无期徒刑,赔偿丧葬费2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方磊在面对生活困难时不能正确处理感情纠纷,持刀刺伤他人要害部位致人死亡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仅成立故意伤害罪而没有杀人目的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法院不予受理。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无犯罪记录,如实供述罪行,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但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告未能主动赔偿原告,量刑时也应予以权衡。
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福、刘鑫合理起诉,应予支持。但是,他们要求的死亡赔偿金、停尸费、抚养费等。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因此不予支持。由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未能向法院提供医疗费和交通费的账单,也未与医院结算,考虑到被害人被送往医院后当天死亡,且在救治被害人的过程中确实发生了交通费,原告应酌情判定医疗费1000元和交通费5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参照海南省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年薪标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在500元内可获得丧葬费25,294.5元、医疗费26,794.5元、交通费26,794.5元的赔偿。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方磊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终身剥夺政治权利;被告方磊在附带民事诉讼中赔偿原告刘福、刘鑫丧葬费、医疗费、交通费共计26,794.5元;驳回原告刘福、刘鑫等在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6年11月9日,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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