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日晚,两个儿童在天津某商场坠亡的惨剧发生后,人们在对这个不幸的家庭表示同情时,开始有网友关注惨剧背后的法律责任问题。有网友甚至直言孩子的家长涉嫌过失杀人,但也有网友认为,孩子没了已经是对家长最大的惩罚,家长不应该再承受舆论指责。那么,单从法律角度考虑,家长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呢?
律师观点
家长行为涉嫌过失杀人
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赵治国律师:发生这样的事,孩子家长所承受的悲痛是巨大的,但是家长确实有责任。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该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求的是行为人对其行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存有过失心理态度。二者虽然都是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使他人死亡,但间接故意杀人中行为人对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并未发生错误的认识和估计,因而在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即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情况下,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与客观结果之间并未发生错误,主观与客观是一致的;而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中,行为人和主观上认为,由于他的出身能力、技术、经验及一些外部条件,实施行为时,他人死亡的结果可以避免,即对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的客观事实发生了错误认识,在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情况下,其主观与客观是不一致的。
从《刑法》角度,家长的行为已经涉嫌构成过失杀人。从《民法》角度,家长的确是没有履行到照顾的义务。然而,国内虽然发生过多例因家长有失看管导致儿童从高处坠亡的惨剧,但目前并没有向家长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如果放在欧美国家,家长很可能会因此承担刑事责任。
商场方面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儿童坠楼事件发生后,国内某著名女星曾在微博上表示,“这种带中庭设计的商场或酒店是否能提前防范这类安全隐患?譬如在中庭位置拉上安全防护网……”对此,有网友表示,该商场防护栏高度已经超过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相关标准。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规定,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2.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临空高度在24m及24m以上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3.栏杆离楼面或屋面0.10m高度内不宜留空;4.文化娱乐建筑、商业服务建筑、体育建筑、园林景观建筑等允许少年儿童进入活动的场所,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也不应大于0.11m。
那么,商场方面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呢?赵治国律师表示,事发后他曾关注过多家媒体报道,并多方了解后认为,商场无责的可能性比较大。
律师观点
家长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天津滨悦律师事务所王丽丽律师:孩子的家长确实没有履行好监护责任,但网友认为家长应负刑事责任的说法有些说不过去,毕竟国内并没有类似的案例。但是,国内有家长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案例。
王丽丽律师分享一则由于奶奶咀嚼喂食导致孙子丧命的案例:2011年4月27日,王某生下儿子乐乐,婆婆张某帮忙照顾孙子。2012年5月19日上午,乐乐因病离世。法医经过调查确认乐乐之死是由单纯疱疹病毒引起的,常见的由单纯疱疹病毒引起的疾病有口腔溃疡、眼角膜溃疡、生殖器疱疹等。张某如实向警方交代,她患口腔溃疡并经常嚼饭给乐乐吃。由此,法医认定,要了乐乐命的就是张某嚼饭之举。2012年6月13日,警方综合各方情况后认定,乐乐的死亡纯属意外。王某一口咬定婆婆就是害死乐乐的元凶,与丈夫办了离婚手续后,将前婆婆告到了法院,向其索赔儿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自己的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20万元。2012年11月27日,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张某赔偿乐乐死亡补偿金5万元、安葬费2万元;赔偿王某精神抚慰金1万元,共计8万元。
法律专家认为,法院的判决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乐乐在张某嚼饭喂养后死亡,可见张某存在疏忽大意的过错,属于看护不力,从法律上讲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使看护通常是免费的,但如果在看护期间,侵害了孩子的合法权益,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能因为免费照看就免除或减轻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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