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顿房屋租赁市场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监会、国家网办发布了《关于整顿和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屋租赁企业应当明码标价,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赚取房屋租赁差价。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与出租人续订合同的,不得再次收取佣金;在房屋租赁企业租金收入中,房屋租赁贷款额度不得超过30%,超过比例的在2022年底前进行调整。
《意见》从严格登记备案管理、真实发布房屋信息、落实网络平台责任、动态监管房屋发布、规范房屋租赁合同、规范租赁服务收费、保障租赁房屋安全、控制租赁金融业务、加强对租赁企业的监管、搭建租赁服务平台、建立纠纷调解机制、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等14个方面规范了房屋租赁市场的主体经营行为,保障了房屋租赁各方特别是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关于对租赁服务收费的监管,《意见》指出,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屋租赁企业应当明码标价。收费前,应当出具收费清单,列出所有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等内容,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赚取房屋租赁差价,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承租人与出租人续签合同的,不得再次收取佣金。房屋租赁合同期限届满,除合同约定的费用外,剩余租金和押金应当及时返还承租人。
房屋租赁企业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应收账款为质押申请银行贷款。《意见》要求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住房租赁金融业务的监管。房屋租赁企业不得以隐瞒、欺骗、胁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房屋租金消费贷款,不得以分期租金或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房屋租金消费贷款。
《意见》指出,房屋租赁企业的租金收入不得超过30%,超过比例的应在2022年底前进行调整。关于加强对租赁企业的监管,《意见》还明确,对于没有能力继续经营、扩张过快的房屋租赁企业,可以采取约谈预警、暂停网上签约备案、发布风险警示、依法查处等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涉及违规设立资金池等。,影响金融秩序的,各相关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日常监测和查处;涉及无照经营、价格违法、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涉及治安管理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此外,《意见》要求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及其他租房需求较强的城市,到2020年底完成房屋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建设。平台应具备机构备案和开业报告、房屋核实、信息发布、网上签约和备案等功能。建立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屋租赁企业和从业人员及租赁房屋数据库,加强市场监管。逐步实现房屋租赁管理服务平台与综合管理系统的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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