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宣布司法解释
新华社22日电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采取欺骗、引诱等手段,使婴幼儿离开监护人或者照顾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盗窃婴幼儿”。
本司法解释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儿童是指未满十四周岁的人。其中,一岁以下婴幼儿,一岁以上六岁以下婴幼儿。
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出卖为目的盗窃婴幼儿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没收财产。
据最高司法处罚法院负责人介绍,司法实践中普遍理解的“偷婴幼儿”案件较少,比较常见和频发的案件是利用父母等监护人或照顾者的过失,为婴幼儿支付玩具、外出玩耍、拐卖婴幼儿等。在实践中,对于这种情况是否属于“偷儿”存在争议。该司法解释将其界定为“偷盗婴幼儿”,有利于严惩拐卖儿童犯罪。
同时,司法解释规定,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将自己治疗、照顾、抚养的子女出售给他人的,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以介绍婚姻为名,采取非法扣押身份证件、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的。,或者利用妇女不熟悉的土地、语言障碍、孤立无援等情况,违背妇女意愿将她们卖给他人的,应以贩卖妇女罪追究刑事责任。以介绍婚姻为名,与介绍的妇女串通,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的,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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