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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技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县(市、区)财政局、科技局(宁波),省属有关单位:

为加强科技专项资金管理,促进“创新型省份”和“两个高水平”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高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2018〕43号),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科技厅

2019年2月17日

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科技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创新强省”、“两个高水平”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高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第二条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或中央授权在省级统筹安排的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我省开展科学研究活动,增强科技创新能力,优化科学研究环境条件。专项资金实行滚动预算,具体支持范围原则上以三年为一个周期。期满(中期)后进行综合评价,根据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条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拨付,会同省科技厅和省有关部门组织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省科技厅负责专项项目管理,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细化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绩效管理。

第四条专项资金按照“集中财力,突出重点;分类支持,合理配置;公开透明、科学规范”的原则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支持对象和范围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在浙江省(不含宁波,下同)注册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以及其他具有科研开发或科技服务能力的单位,以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县)。浙江省下属单位等特殊单位的公开招标、联合基金、创新引领基金等专项项目和支持对象,由省科技厅商省财政厅确定。

第六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根据国家和我省制定的中长期科技规划纲要、科技创新五年规划、“科技新政”、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科技工作年度部署,围绕三大战役、十大富民强省行动计划、“两个高水平”建设。

(一)基础公益研究(含省级自然科学基金)。突出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公益性技术应用研究,包括自然科学基金和公益性技术应用研究两种资助项目。

(2)注重研发。加强战略定位和目标引导,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重点开展与我省乃至全国新兴产业和公共领域发展相关的关键核心技术研究和应用示范,包括重大科技项目和农业新品种选育项目。

(3)技术创新的导向。通过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社会资本和创新主体增加对R&D的投资,积极营造良好的大众创业和创新生态,促进科技成果的转移和转化,包括创新投资引导和政策引导两类资助项目以及创新引导资金。

(4)创新基础和人才。推进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和能力提升,开放共享科技资源和创新人才团队创新活动,包括公共创新平台和载体、创新人才和团队。

(五)中央政府引导地方科技发展。改善科研基础条件,优化科技创新环境,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增强科技创新能力,主要包括科研基础条件和能力建设、专业技术创新平台、科技创新项目示范、科技创新创业服务机构四类资助项目。

第三章支持、分配方式和资金标准

第七条专项资金主要采取前期补助(无偿补助)、后期补助(无偿补助、绩效奖励、风险补偿)等支持方式,并根据科研活动和资助项目的属性确定具体支持方式。预补贴支持的项目资金以公开竞争(择优选择,下同)为主,信用体系和优先委托为辅。后补贴支持模式的项目资金按照因子法或公开竞争模式进行分配。

第八条专项资金的分配和资助标准如下:

(一)基础公益研究项目,实行公开竞争分配。

省级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财政支持金额至少5万元,一般不超过100万元,公益性技术应用研究项目财政支持金额约10万元,一般不超过15万元。20万元(含)以上项目一般分期拨付,20万元以下项目一般一次性拨付。

(二)重点研发项目,以公开竞争为主,信用体系和优先委托为辅。

财政支持重大科技专项的金额一般不低于100万元且不超过1000万元;申请资助金额不足100万元的,资助金额不得高于申请人数。数字经济、生命健康两大科技工程,是通过产学研结合、省市县联动而铺开的。两个项目各确定10个左右的主方向,省财政每年补贴每个主方向不低于2000万元。农业新品种选育项目财政年度资助金额在300万-1000万元之间,周期为5年,持续稳定支持3-5年。对于特别重要的创新项目,可以“一案一议”的形式给予特别支持。项目补助资金一般采用分期拨付的方式。

(三)技术创新指导项目,实行要素法,公开竞争分配。

1.创新投资引导,即R&D后企业补贴按要素法分配。根据省统计局相关数据,规模以上工业企业R&D投资(研发支出,下同)占我省去年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前500名的企业名单,应作为一个因素进行评分。

分级评分标准为:R&D投资占主营业务收入前100名(一级),各得6分,占600分;101档到300档(二档),每档3分,600分;301-500档(三档),每档2分,400分;共1600分,每分补贴金额10万元,市县补贴计算公式如下:

一个市县补助金额= ∑(市县获奖企业数×标准分)× 10万元。

2.政策引导、分类分级、公开竞争给予配额或比例配额补贴(奖励)。

(四)创新基地和人才项目,实行公开竞争分配,分类分级给予固定或比例限额补贴(奖励)。

1.对于公共创新平台和载体项目,将采用公开竞争的方式进行分配和分类支持。设立海外R&D中心(并购)将按合同金额的5%一次性奖励500万元。新建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农业科技园区、重点农业企业研究所、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创新基地项目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最高可达200万元,省级优秀兴创天地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50万元。

省级大型仪器设备、科技文献、实验动物、科技创新云服务等基础条件和公共科技创新平台,当绩效评价良好或以上时,视其承担的公益性任务,由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确定下一年度的具体支持量;对绩效考核优秀的国际合作基地给予一次性最高200万元的奖励;省级海外创新孵化中心绩效评价优秀。下一年度每个家庭奖励100-200万元,5年内累计奖励扶持不超过600万元;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绩效评价每三年进行一次,绩效评价前1/5给予一次性绩效奖励90万元。

上述公共创新平台和载体项目主要以一次性拨款方式授予和资助。

2.创新人才和团队项目通过公开竞争进行分配并给予固定和有限的补贴。其中,省级财政对领军创新创业团队第一个资助周期的支持金额不低于500万元(分期拨付)。对于具有国际顶级水平的领军创新创业团队,采用“一案一议”的方式,在专题上论证支持方式和额度,可获得高达1亿元的省级财政支持(分期拨款)。对浙江省“万人计划”入选人员给予专项扶持,其中优秀人才100万元,科技创新带头人80万元,科技创业带头人80万元,三年内安排专项扶持资金。扩大“海外工程师”计划,省级财政按每人10万元的标准对受聘企业进行补贴,采取一次性分配的方式,5年内累计补贴不超过2次,引进省级企业由企业自费。省财政对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新苗人才)的资助平均额度为5000元左右,采取一次性资助。

(五)中央政府引导地方科技发展的专项项目,通过竞争和优惠分配给予固定和有限的资助。

其中:科研和能力建设基础条件、专业技术创新平台、科技创新项目示范,原则上每次补助不超过500万元,原则上每次对科技创新创业服务机构补助不超过200万元,采取一次性补助。建设期对符合国家规定支持范围和条件的国家重大创新载体给予定向滚动支持,资金标准可以突破。

本办法未规定的具体资助标准,按照省委、省政府与相关共建(合作)单位签订的科技创新政策协议执行,或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商定。

第四章公开竞争模式的分布

第九条专项申报采取公开申报和限额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省科技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提前一年在省科技厅门户网站上公开发布专项项目年度申报公告,明确专项项目申报要求、截止时间和申报程序。

第十条专项项目评估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采用专家网络评估、会议评估、现场答辩会等多种形式进行。开展会议评审,原则上评审专家名单应在评审前公布;开展沟通评估,项目评估系统应根据专家的专业领域和项目所属的技术领域自动匹配选择专家,并在评估结束前对评估专家名单严格保密,确保评估过程和结果公平公正。

第十一条省科技厅对项目实施的可行性、项目绩效目标的有效性、合理性和可实现性进行评审,择优进入项目库。

第十二条纳入项目储备的项目,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审核专项项目预算和绩效目标。

第十三条项目立项前,省科技厅应当在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布,并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一般为7个工作日。对公示的项目有异议的,由省科技厅进行调查,核实情况,提出调查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和经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项目认定为下一年度的项目,由省科技厅出具项目文件。

第十五条部分配额和比例配额支持的专项项目通过公开竞争进行分配,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创新人才和团队项目、国际科技合作项目、政策导向类科技奖励、科技特派员创业项目等。,公开竞争的分配程序可适当调整或简化,由省科技厅商省财政厅确定。

第十六条中央财政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6〕81号)和财政部、科技部的要求,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相关要求,根据《浙江省科技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知》(浙科发计〔2018〕198号),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报财政部、科技部审查。

第五章专项资金预算的审批和下达

第十七条省科技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按照设立专项资金、公开竞赛和分配的要求,建立跨年度项目库,细化项目预算;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及时将专项资金的预算要求、绩效目标和明细项目报省财政厅审核。

其中:承担(奖补,下同)单位为省级预算单位的,专项项目基金预算纳入单位年度预算,承担单位为省级部门下的非预算单位的,专项项目基金预算纳入省级科技部门年度预算。转让;市、县承担的专项项目资金纳入省科技厅专项转移支付清单管理。

第十八条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部门预算管理、集中财力办理重大事项、设定专项资金目标的财政政策体系,将申报不规范、绩效目标不明确、立项理由不充分的专项资金退回单位重新编制。 并对重新编制后仍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单位的专项资金预算进行削减,以有效提高专项资金预算编制质量和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第十九条经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省财政厅在二十日内批复专项资金预算,并在六十日内向有关市、县财政下达专项转移支付预算。

省级下属牵头承担单位应根据专项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向承担单位拨付资金;承担单位应根据专项工程进度及时向参建单位拨付资金,参建单位不得向外转移资金。

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预算后三十日内,会同同级科技部门及时将专项项目资金拨付给项目(牵头)承担单位。

对于因子法分配的企业R&D补贴资金,市、县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资金筹集和奖励补充办法,统筹省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和市、县相关资金后,只能奖励和补充500强企业,或增加奖励和补充企业名单。

第六章专项资金的使用

第二十条后补助专项项目资金,除授予特定对象的项目资金,如R&D公开竞赛、科技奖励、企业后R&D补助等,可主要用于项目团队绩效支出、获奖团队(个人)和获奖企业外,其他专项项目资金不得用于支付人员奖励和福利,承担单位应自主用于相关科技创新活动支出。预补贴支持的特殊项目支出范围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

(一)直接费用是指与项目实施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

1.设备费用:指项目实施过程中,购买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更新现有仪器设备、向其他单位租赁和使用仪器设备所发生的费用。(牵头)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应严格控制设备采购,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究和租赁专用仪器设备,升级现有仪器设备,避免重复采购。

2.材料成本: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成本。

3.检测、测试、加工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其他单位(包括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测、测试、测试、加工费。委托检测、测试和加工签订合同或协议等。

4.燃料动力成本:指项目研发过程中直接使用的相关仪器设备和科学装置运行所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成本。

5.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置费、文献检索费、专业交流费、专利申请等知识产权事务费。

6.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费:指项目研发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会议费和国际合作交流费。编制预算时,如果本科目支出预算不超过直接成本预算的10%,则无需编制计算依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应当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省和单位的有关规定,统筹安排使用。

7.人工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从事该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研究人员和科研助理的人工费。项目员工的劳务费标准根据当地科研、技术服务行业员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社会保险补贴计入劳务费。人工成本预算要据实编制,没有比例限制。

8.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顾问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和子项目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专家咨询费标准为1500-2400元/人天(税后);其他专业人员专家咨询费标准为900-1500元/人天(税后);院士和国家知名专家可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专家咨询费标准执行。

9.其他支出:指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相关支出。申请预算时应详细说明其他费用。

(二)间接费用是指承担单位在组织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不能在直接费用中列支。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住房占用、水、电、气、暖的日常消耗、与管理费用相关的补贴支出、鼓励科研人员参与公开竞争研发项目的绩效支出等。

间接费用按总额控制,按扣除设备购置费后不超过直接费用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比例如下:

人民币1.2万以下部分为25%;

20%从22000元(含)至500万元;

3500万元(含)以上部分15%;

4.软科学、自然科学基金、软件研究项目全额30%;

5 .国家科研项目按国家规定的比例。

如果项目中有多个单位,间接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在总范围内协商分摊。承办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在专项项目资金中,除核定的间接费用外,重复提取和收取绩效支出及其他相关费用。绩效支出主要用于激励项目组科研人员,绩效支出的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项目承担者在对间接成本进行统筹安排时,应处理好间接成本的合理分配与对研究人员的激励之间的关系。

国家对直接和间接费用的口径、预算编制和预算调整权限有新规定的,以国家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专项项目资金一经批准,应根据计划及时组织项目实施,相关主管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承担日常监督管理职责。项目承担单位应认真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法规,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加强自律和自律,制定内部管理办法,落实项目预算调整、间接费用统筹使用、人工成本分配管理、盈余资金使用等管理权限;加强预算审查和控制,规范财务支出行为,落实财务审查和项目进度主体责任,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加强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确保资金安全有效使用;实行内部披露制度,积极披露项目预算、预算调整、资金使用(重点是间接成本、拨付资金、结余资金使用)、研究成果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赋予科研单位管理和使用科研项目经费的自主权。实行省级重大科技项目和领军创新创业团队项目首席专家负责制,赋予科研带头人更大的科研项目经费自主控制权。如果预补贴支持模式的专项项目总预算不变,除设备费用外,其他科目费用的调整权将委托给项目承担方。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及时为科研人员办理调整手续。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委托的专项项目资金,纳入本单位统一财务管理,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进行管理和使用。涉及财政资金的项目应当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应根据科研工作的特点,按照科研所需的出差和会议标准,报销相关费用,简化相关手续。项目承担单位自主选择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决算审计,并利用好本单位的内外部审计结果。

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应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殊事务和按需采购的采购机制,无需招标程序,缩短采购周期;对于独家代理或生产设备,根据程序确定从单一来源采购,以增强采购的灵活性和便利性。省级高校和科研院所要强化政府采购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制度,使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公开、透明、可追溯。

第二十三条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印发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省级高校和科研院所可以合理确定因科研需要召开的业务会议的次数、天数、会议费用的范围和标准、科研人员的交通费和住宿费水平、科研咨询费的支出标准;善用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合格资料费、检测加工费、印刷出版费、间接费用中的水电等管理费用,由项目承担者转回基本户。落实《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技教育经费预算执行和管理的通知》(财库〔2018〕96号),允许部分专项项目资金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划转到本单位或本部门其他预算单位。具体包括:预算单位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委托协议或合同,需要按照协议向项目承担单位支付资金;省属高校内部机构与研究所之间合理的结算费用,如检测加工费用、费用分摊费用等。;采取省级财政资金支持专项项目资金等方式。

第二十四条项目实施期间,专项项目年度结余资金可以结转下年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剩余资金由项目承担方按规定留存。两年内(自验收结论出具后的次年1月1日起计算),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两年后未用完的,按要求回收。

第二十五条项目承担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支出管理和资产管理制度。承办单位应严格按照专项资金项目支出的范围和标准进行支出申报,应实行公务卡结算的支出按照我省公务卡使用结算的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设备费、大宗材料费、检测加工费、人工费、专家咨询费等。应该通过银行转账结算。行政事业单位使用专项工程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执行。企业使用专项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七章项目验收、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省科技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负责组织项目验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工程验收:

(一)编制虚假预算,套取财政资金的;

(二)专项资金不单独核算;

(三)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的;

(四)违规转移、转移专项资金的;

(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信息的;

(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的;

(七)虚假承诺其他来源资金的;

(八)资金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行为;

(九)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在周期中期或期末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专项资金政策和预算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市、县科技部门要根据专项项目的管理和实施情况,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实施专项项目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监测和绩效评价,切实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专项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应作为承担单位后续项目支持的重要依据,也是相关R&D、管理人员和承担单位绩效评价的参考依据。绩效评估优秀者,在后续项目支持中优先考虑。

第二十八条专项工程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项目承担者应当依法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科技等部门的审计监督。对于违规使用专项项目资金的,主管部门应督促整改。对以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专项项目资金和挪用专项项目资金等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追回专项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九条各级财政、科技部门、有关行政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法律法规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督管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构和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补充规定

第三十条省级科技发展专项资金还包括省级创新引领基金(原省级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纳入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平台,以主题基金形式投资运营,按照《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产业转型升级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企〔2019〕4号)和创新引领主题基金运营方案进行管理运营。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9年3月22日起施行。以前发布的有关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浙江省公共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教字〔2008〕88号)、《浙江省省级科技R&D及成果转化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教〔2012〕357号)、《支持青山湖科技城引进和建设创新载体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教〔2013〕31号)、 《浙江省省级扶持发展中小科技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教〔2014〕147号)和《浙江省省级企业后R&D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浙财科学〔2018〕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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