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了2018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十大典型案例。记者了解到,今年1-9月,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共受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6.7万余件,同比增长15.3%,结案率达到90.8%,调解率达到52.3%。
去年有8万多起仲裁案件
本次发布的十大案件是从2017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系统受理的8万多件案件中精心挑选出来的。主要内容如下:1 .工作经历有欺诈行为,试用期内解除用人单位支持的;2.职工未申请年休假的,不等同于放弃年休假补偿;3.合法合理调整工作岗位和场所不属于未按约定提供工作条件;4.培训期间支付的工资不应计入培训费用;5.隐瞒利益冲突转移利益,用人单位取消合法性的;6.旷工原因可以在多次提醒未复工后提交病假时确定;7.竞业限制的有效条款附有期限,限制劳动者权益无效;8.及时出具离职证明,用人单位不应设前提条件;9.外国人还必须参加就业保险,签订双边或多边协议后可以免除;10.违约金条款必须遵守,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有区别。
前9个月的调解率达到52.3%
据报道,今年1-9月,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受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6.7万余件,同比增长15.3%,结案率90.8%,调解率52.3%。工人和雇主的胜率各约为一半。
今年市仲裁委还与市高院合作,发挥“一裁终局”、“小而快”的纠纷解决作用。全市终审率37.8%,办案效率不断提高。同时,实施兼职仲裁员管理办法,从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律师协会、科研机构等部门中选拔兼职仲裁员,努力引入社会力量帮助解决劳动人事争议。目前全市兼职仲裁员240人。
不休年假不代表放弃年假补偿
十个典型案例中,有一个关于年假的案例很有代表性。孔于2012年3月1日加入某互联网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2017年2月28日劳动合同到期,互联网公司通知不再与孔续签劳动合同。在办理离职手续和领取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时,孔提出,2015年至2017年期间,由于工作繁忙,不能休带薪年假,要求互联网公司支付相应的补偿金。据这家互联网公司称,孔出于自己的原因没有提出休年假。根据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如果他在每年12月31日前没有提出休年假,他会自动放弃当年的年假,所以公司不需要支付补偿金。由于双方发生纠纷,孔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该互联网公司支付未休年假的工资。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没有证据表明孔以书面形式提出因个人原因不得休年休假,且上述《员工手册》的规定也违反了《员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有关规定,故裁定支持孔的仲裁请求。
据专家分析,劳动者未书面提出年假,且因个人原因提出的,不等同于放弃年假补偿。《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兼顾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不能为员工安排年休假或者跨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当征得员工同意。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年休假,但职工因自身原因书面提出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只能在正常工作期间支付其工资。在这种情况下,孔虽然没有提出休年休假,但由于个人原因,并没有以书面形式提出休年休假。虽然互联网公司在员工手册中有相关规定,但规定与法律规定相违背,因此没有相应的效力,互联网公司仍应支付相应的赔偿。我们的记者戴丽丽J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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