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民政行业职业技能培训基地:
为充分满足民政服务社会的需要,以提升专业素质和专业能力为核心,加快培养造就一支数量充足、门类齐全、结构合理、技能合格的民政技能人才队伍,以技师、高级技师为先导,培养一批技能精湛、素质过硬的高技能人才。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17〕247号),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将于2017年11月24日至26日开展民政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鉴定时间和地点
评估时间:2017年11月24-26日
评估地点:河北省三河市燕郊镇雁岭路2号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民政部培训中心(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二、认定条件
(一)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条件。
取得本职业三级/高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2013年10月前取得本职业三级/高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后从事本职业4年以上者,可报考技师(二级)。
(二)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等级)条件。
取得本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从事本职业4年以上(2013年10月前取得本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者,可报考高级技师(一级)。
第三,认定登记
(1)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登录“民政职业技能鉴定网”(http://jnjd.mca.gov.cn),点击“网上报名”,在“鉴定报名”栏报名。根据上报的职业,选择批次“2017年公务员技师和高级技师职业技能鉴定(护理人员)”、“2017年公务员技师和高级技师职业技能鉴定(孤儿和残疾儿童照顾者)”、“2017年公务员行业技师、高级技师职业技能鉴定(殡葬)”和“2017年公务员行业技师和高级技师职业技能鉴定(假肢)”
(2)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根据申请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需加盖人事部门印章),将申请人的总结提交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事部门审核。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事部门应于2017年11月10日前加盖单位公章,并将《申请职业技能培训的技师、高级技师基本信息汇总表》(附件1)扫描发送至mzbjdzx@163.com邮箱,传真至010-61591732。
(4)考试确定后的考生名单在考核前公布,未通过资格考试的不能参加考核考试。
四、所需材料
考生身份证明前必须携带以下证件:1。《民政行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资格申报表》(一式三份,网上报名获批后可下载打印);2.提供一张能反映我技能水平的VCD光盘,时长20分钟左右,必须得到单位领导和人事部门的认可;3.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技能总结(纸质版9份,电子版);高级技师申请人还需提交9篇与本职业相关的论文;4.职工专业岗位工作年限证明(一式两份,附件2);5.本人学历证书、荣誉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九份,验原件)、低级职业资格证书(职工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九份,验原件)、身份证复印件;6、特殊申请人(技师),应提供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事部门正式推荐信原件。
动词 (verb的缩写)联系信息
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办公室
联系人:文林
电话/传真(010)61595400/5449(F)
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2017年11月3日
◆信息来源: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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