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28日,FASB和IASB发布了趋同的收入确认标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和《美国会计准则第606号——与客户的合同收入》,为各类交易、行业和资本市场提供了一致的收入确认标准,但仍存在一些细微差异。2016年3月,美国发布了会计准则更新(ASU2016-08),其中一些准则未被《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接受,这两个准则是
本期技术提示将总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与美国公认会计准则收入标准的差异,为理解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和美国公认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和审计实务提供参考。
2014年趋同标准公布的差异
1.可收回性阈值——两者——在收入确认的第一步,IASB和FASB将可收回性阈值作为合同存在的条件。“可能”一词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和美国公认会计准则中有不同的含义。
2.中期报告披露要求——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要求在中期财务报告中披露与客户签订的合同收入的分割信息。FASB不仅披露了拆分收入的信息,还要求中期披露合同余额和剩余履约义务的信息。
3.提前采用和生效日期——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允许上市主体提前采用,而FASB禁止上市主体在生效日期之前采用。
4.获得或履行合同成本的减值损失转回——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允许主体转回获得或履行合同成本的减值损失,但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不允许转回。
5.对非上市主体的要求——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对非上市主体没有具体要求。FASB适用于未上市实体,但对于未上市实体,主题606包括一些与披露、过渡和生效日期相关的特定豁免。
2016年会计准则发布后的差异
1.可收回性标准——FASB受试者应评估合同中承诺转让给客户的货物或服务的可收回性,而不是评估合同中承诺的所有货物或服务的可收回性。IASB没有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进行类似修订。
2.不符合第1步的客户合同的收入确认——当主体满足以下条件时,FASB可以将收到的对价确认为收入:(1)主体已转让对价所涉及的货物或服务的控制权;(2)标的不再转让额外的货物或服务,也没有义务转让额外的货物或服务;(3)向客户收取的对价不予退还。IASB没有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进行类似修改。
3.承诺的货物或服务在合同范围内并不重要——FASB不需要评估承诺的货物或服务是否是履行义务。IASB没有类似的修改。
4.运输和装卸活动——FASB允许主体作出会计政策选择,并选择在客户获得货物控制权后发生的运输和装卸活动作为履行义务或不作为履行义务。IASB没有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进行类似修改。
5.营业税的列报——FASB允许科目选择会计政策,科目可以选择在计量交易价格时扣除政府机构的所有税收,而不仅仅是营业税。IASB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中没有提供类似的会计政策选择。
6.非现金对价公允价值计量日——FASB在合同开始时以公允价值计量非现金对价。《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没有具体规定。
7.许可许可
(1)确定主体在发放知识产权许可时的承诺性质——FASB要求主体根据知识产权是否具有重要的独立功能,将许可中隐含的知识产权分类为功能性或象征性。功能性知识产权许可视为使用权,象征性知识产权许可视为获得隐含知识产权的权利(接触权)。
(2)确定合同限制和许可证中的履约义务——FASB澄清合同限制的要求不能取代主体确定合同中承诺的许可证数量的要求。
(3)知识产权许可的续期——FASB修订了题目606,并增加了一个例子,以表明主体在许可续期期开始之前一般不应确认转让续期许可的收入。
(4)何时考虑主体许可承诺的性质——FASB明确规定,主体在将一般收入确认模式应用于包括许可和其他货物或服务在内的单一履行义务时,应考虑其许可承诺的性质。
8.已完成合同——FASB定义为根据之前的收入标准确认所有(或基本上所有)收入的合同。IASB定义为一项合同,在该合同中,企业转让了根据现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确定的所有货物或服务。
9.实践弹性在合同变更中的适用日期——FASB决定,主体应在首次采用之日采用实践弹性法。IASB决定,适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的主体可以在(a)提交的最早期限开始时,或(b)第一个通过日,使用实际灵活的方法。
资料来源:《智通》由朱编辑整理。转载时请注明出处。
1.《FASB 致同: IFRS和US GAAP收入准则的差异》援引自互联网,旨在传递更多网络信息知识,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本网站无关,侵删请联系页脚下方联系方式。
2.《FASB 致同: IFRS和US GAAP收入准则的差异》仅供读者参考,本网站未对该内容进行证实,对其原创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不作任何保证。
3.文章转载时请保留本站内容来源地址,https://www.lu-xu.com/guonei/120389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