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发布《河北省纳税人跨地区涉税事项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2017年第6期
现将《河北省纳税人跨地区涉税事项检查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现予公布。
附件:1。跨地区涉税事项报告表
2.营业场所涉税事项反馈表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12月18日
河北省纳税人跨地区涉税稽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纳税人税收便利化水平,深入贯彻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分散管理、整合管理、优化服务改革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地区涉税事项稽查管理制度的通知》(国税发〔2017〕106号),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跨地区经营,是指纳税人跨县(市、区)的临时生产经营活动,已纳入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正常管理。
第三条纳税人应当在跨地区经营中办理跨地区涉税事宜。同一地级行政区域内跨地区经营的纳税人,不得办理跨地区涉税事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纳税人是指办理跨地区涉税事项的纳税人。
第五条纳税人跨地区经营的税收管理相关信息应当通过信息系统在机构所在地和经营地国家税务机关之间传递。跨地区经营的相关信息应在机构所在地国家税务机关和地方税务机关之间以及在机构经营地国家税务机关和地方税务机关之间实时共享。
第二章纳税人跨地区税务处理
第六条纳税人在跨地区经营前,应向机构所在地国家税务机关填写《跨地区涉税事项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见附件1)。
纳税人填写报表时,一个合同对应一个报表,或者一个合同对应多个报表。
第七条纳税人可以使用云税务所或手机客户端登录国税机关税务系统,自主填写《报表》,提交成功后完成。
不方便使用云税务所或手机客户端的纳税人,可以到国家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服务办公室填写《申报表》。
第八条纳税人首次使用云税务所或手机客户端在营业场所办理涉税事宜时,税务系统会主动提示纳税人确认相关信息,并申请跨地区涉税事宜。纳税人首次到营业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办理涉税事宜,税务机关应当在金税三期制度内为纳税人申请查验。
第九条纳税人应当在有效期内进行跨地区经营。跨区域经营的有效期根据合同执行期限确定。
因跨地区业务合同延期需要延长有效期的纳税人,可在有效期内使用云税务所或手机客户端登录国税机关税务系统,填写《申报表》相应栏目,提交成功后完成申请。
不方便使用云税务所或手机客户端的纳税人,可以到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税务所申请延长有效期;或持有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出示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不变更执照),或到营业地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大厅办理延长有效期手续。
第十条纳税人可在有效期内使用云税务所或手机客户端登录国税机关税务系统,在营业场所办理发票业务、纳税申报等事宜。
不方便使用云税务所或手机客户端的纳税人,可在有效期内持税务登记证到营业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处办理发票业务、纳税申报等事宜。
第十一条跨地区经营活动结束后,纳税人应当及时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及其他涉税事项;并在跨地区经营活动结束时,或有效期届满后10个工作日内,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写《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以下简称《反馈表》,见附件2)。
纳税人填写《反馈表》时,应当有《反馈表》和《报告表》各一份。
纳税人无需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反馈跨地区经营信息。
第十二条纳税人可以使用云税务所或手机客户端登录国家税务机关的税务系统,并向当地税务机关填写《反馈表》。机构所在地国家税务机关通过云税务所或手机客户端告知纳税人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
不方便使用云税务所或手机客户端的纳税人,可持税务登记证向营业地国家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服务办公室申报《反馈表》。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将结果告知纳税人。
第三章税务机关对跨地区涉税事项的管理
第十三条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宜,营业地税务机关应当申请检查。
第十四条营业地国税机关收到《反馈表》后,应及时核对,并将相关信息推送至营业地地税机关核实(地税机关应立即回复);地方税务机关同意完成结算的,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
第十五条营业地主管税务机关发现跨地区经营的纳税人对税收违法行为有疑问的,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电话查询纳税人跨地区涉税事项报告信息;不能排除怀疑,可以去现场检查。
第十六条营业地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有欠缴税款、多缴税款(含预缴税金和应退税款)等未了事项的,应当及时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并通知纳税人办理。
第十七条机构所在地国家税务机关应设立专门岗位,负责接收营业地国家税务机关反馈的信息;及时分析比较纳税人在营业场所的扣税、预缴税金和预缴税金情况;发现疑点,按规定及时处理。
第四章补充规定
第十八条税务机关不再核发《出境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河北省纳税人出境业务税收管理办法(试行)》(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前,已办理《出境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业务,原规定仍执行。
附件1:
跨地区涉税事项报告表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的识别号
操作员
固定电话
移动的
跨地区涉税事宜联系人
固定电话
移动的
跨区域
营业处
省(自治区/市)、市(地区/盟/自治州)、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市/区)、乡(民族乡/镇/街道)
操作类型
建筑安装□装饰□修理□加工□
批发□零售□零批□其他□
所得税
国税□地税□无企业所得税□
合同名称
合同号
合同价值
合同有效期
年月日至年月日
合同对方名称
合同对方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延长有效期
跨地区涉税事项稽查管理号
税务交叉申报号
最新有效期结束
至年月日
纳税人声明:我保证以上信息真实、可靠、完整,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办人:纳税人(盖章)
年月日
税务机关通知:纳税人在跨地区涉税事项稽查管理有效期内,应在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合同延长的,可向营业地国税机关或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办理延长检验管理有效期手续。
下列内容由税务机关填写
跨地区涉税事项检查管理编号:税务交叉申报编号
经办人:负责人:
税务机关(盖章)
年月日
税务机关电话:
跨地区涉税事项稽查管理生效日期
从年月日到年月日
延伸跨地区涉税事项稽查管理的生效日期
从年月日到年月日
[填写表格的说明]
1.本表由纳税人在跨地区经营活动前向税务机关申报时填写,跨地区涉税事项稽查管理有效期延长时填写。纳税人跨地区经营活动前应向机构所在地国家税务机关申报,检验管理有效期延长时向经营场所或机构所在地国家税务机关申报。
2.本表一式两份,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营业地国家税务机关各存一份。
3.在“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栏中,未续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填写原15个纳税人识别号,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填写18个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在“代理人”栏填写“跨地区税务事项报告表”的人员;“跨地区涉税事项联系人”栏应填写负责处理跨地区经营活动具体涉税事项的人员。请准确填写“座机”和“手机”字段,以便联系沟通,尤其是税务机关及时反馈办理过程。
5.在“运行方式”一栏中,根据实际运行情况,在相应选项“□”内打“√”。
6.在“企业所得税”一栏中,根据实际情况,国家税务机关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在“国税□”中用“√”表示,地方税务机关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在“地税□”中用“√”表示,依法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7.“合同名称”和“合同编号”列应按同一合同的名称和编号填写。
8.“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一栏根据合同对方的实际情况填写。合同对方没有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码)的,可以不填。
9.“跨地区涉税事项稽查管理号”和“最近有效期”栏由已延长稽查管理有效期的纳税人填写。
10.如果纳税人因合同延期需要延长年检管理有效期,可重新使用此表,但只需填写“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有效期延长”栏并签字。
附件2:
营业场所涉税事项反馈表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跨地区涉税事项稽查管理号
税务交叉申报号
实际运营期
从年月日到年月日
货物的存储位置
合同中包含的项目名称
预缴税金征收率
(prepay的过去式和过分去分词)
税额
实际合同执行金额
发票金额(包括自开和代理开)
应付预付款
税额
总额
处理人:
纳税人(盖章):
年月日
税务机关意见:
处理人:
税务机关(盖章):
年月日
[填写表格的说明]
1.本表由纳税人在跨地区经营活动结束时填写,并报营业地国家税务机关。纳税人经国家税务机关受理后,可以领取《税务事项通知书》(受理通知书)。
2.本表一式两份,由营业地国家税务机关保存。
3.在“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栏中,未续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填写原15个纳税人识别号,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填写18个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在“跨地区涉税事项稽查管理号”栏内填写原《跨地区涉税事项报告表》中注明的管理号。
5.在“实际运行期间”栏中填写实际运行开始日期和运行结束日期。
6.在“货物存放地点”栏中填写跨区域货物的具体存放地点,并明确填写区、街、街号。如果没有跨地区商品,则不需要填写此栏。
6.根据适用的征收率填写“预缴税金征收率”一栏。
7.在“预缴税金金额”栏中填写累计预缴至营业地国税机关的增值税税额(金额单位:人民币,下同)。
8.纳税人向营业地国家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后,应当及时向营业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相应的税费。纳税人在结清营业地国家税务机关和地方税务机关的应纳税款及其他涉税事项后,方可向营业地国家税务机关填写本表。
政策解释:
《河北省跨地区涉税事项检查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一、跨地区涉税事项稽查管理的由来
跨地区涉税事项稽查管理从出境经营活动的税务管理更名为。出境经营活动税收管理作为现行税收征管的基本制度,是《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法定事项。也是落实现行财政分配制度,解决跨地区经营的纳税人在机构所在地和经营地之间的税收收入和征管责任划分问题的一种管理方式。它在维护税收属地原则、防止偷税漏税和重复征收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系统的管理本质,于2017年9月更名为“跨地区涉税事项稽查管理”。
第二,哪些纳税人应该办理跨地区涉税事宜
临时跨县(市、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应当办理跨地区涉税事宜。但在同一地级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需办理跨地区涉税事宜。即在同一地级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办理跨地区涉税事项;但纳税人主动要求的,税务机关不得拒绝。
3.纳税人应办理哪些涉税事项
(1)跨地区经营前应填写《跨地区涉税事项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跨地区经营前,纳税人应按跨地区经营合同约定的内容,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填写《申报表》。
(二)跨区域经营应注意的涉税事项:
1.当纳税人首次使用云税务所或手机客户端在营业地办理涉税事宜时,税务系统主动提示纳税人确认相关信息,申请跨地区涉税事宜。纳税人首次到营业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办理涉税事宜,税务机关应当在金税三期制度内为纳税人申请查验。
2.纳税人应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在省内运营的纳税人可以使用云税务所或手机客户端登录国税机关的税务系统,办理发票业务、纳税申报等事宜。
3.纳税人应在报告表中报告的合同有效期内进行跨地区经营。如果延长合同,纳税人应重新填写相应的报表,但只填写指令确定的相应栏目。
(3)跨地区经营后,填写《营业场所涉税事项反馈表》(以下简称《反馈表》)。跨地区经营活动结束后,纳税人应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及其他涉税事项,并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如实报告《反馈表》。反馈表和报告表要对应填写,即一个报告表对应填写一个反馈表。
四、税务机关跨地区涉税事项管理
(一)机构所在地和营业地税务机关之间的信息传递。纳税人跨地区经营的涉税信息通过金税三期系统在机构所在地和营业地的国家税务机关之间传递。具体流程由省国家税务局和省地方税务局在金税三期系统内设定。
(二)关于跨区域经营的信息。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设立专门岗位,负责接收营业地国税机关的反馈信息,并将通过云税务所或手机客户端收到的反馈信息告知纳税人。不方便使用云税务所或手机客户端的纳税人,可在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查询跨地区业务信息,税务机关应及时告知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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