瞿玉泉,男,1978年7月9日出生,中共党员,大学文化,2003年12月加入公安工作,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太平庄派出所民警。2017年1月27日,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太平庄派出所民警曲玉泉被5名歹徒活活打死,并于2017年除夕牺牲...
一个让人心痛的打人视频...
留下无助的妻儿...
经过漫长的等待,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30日公布了该案的终审判决,让我们了解案件的最新进展。
黑龙江省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案件伴随着民事判决
(2018)黑01罚749号
原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锡海,男,汉族,1969年12月2日出生于黑龙江省肇东市,小学文化,无工作,户籍所在地为黑龙江省肇东市和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他目前被拘留在哈尔滨道里区拘留中心。
辩护人李继超,黑龙江李艺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锡波,男,汉族,1973年5月22日出生于黑龙江省肇东市,小学文化,无工作,户籍所在地为黑龙江省肇东市和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本案于2017年1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逮捕。他目前被拘留在哈尔滨道里区拘留中心。
辩护人约翰尼,黑龙江李艺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金兰,女,汉族,1991年6月3日出生于黑龙江省肇东市,高中文化,无工作,户籍所在地为黑龙江省肇东市和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本案于2017年1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逮捕。他目前被拘留在哈尔滨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李艺彤,黑龙江李艺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春娟,女,汉族,1978年7月2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初中文化,无业,哈尔滨市南岗区户口,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本案于2017年1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逮捕。他目前被拘留在哈尔滨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冯慧丽,北京市白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金磊,男,汉族,1993年9月23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初中文化,无工作。其户籍所在地为哈尔滨市道里区,户籍所在地为哈尔滨市松北区。本案于2017年1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逮捕。他目前被拘留在哈尔滨道里区拘留中心。
辩护人成亮,黑龙江李艺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丁景阳,男,汉族,1995年11月18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小学文化,无工作,住所地哈尔滨市双城区,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本案于2017年1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逮捕。他目前被拘留在哈尔滨道里区拘留中心。
辩护人吴英,黑龙江李艺彤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某某,女,汉族,1982年5月10日出生,无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本案受害人瞿某某的妻子。
瞿某某,女,满族,2013年11月8日出生,学龄前儿童,住址同上,是本案受害人瞿某某3的女儿。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自然情况同上。
瞿某某,男,满族,1953年4月24日出生,农民,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是受害人瞿某某的父亲。
一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景某,女,汉族,1953年8月27日出生,农民,住址同上,是被害人瞿某某的母亲。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审理了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锡海、王锡波、王金兰、吴春娟、丁景阳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王金磊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危险驾驶罪的案件。此外,被告人丁景阳被控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曲某1、曲某2、邹某也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2018年9月21日作出(2018)黑0102第9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锡海、王锡波、王金兰、吴春娟、王金磊、丁景阳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18年11月1日,本院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查了文件之后,上诉人受到了审讯,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据认为,事实是清楚的,因此决定不举行听证会。审判现在已经结束。
原判决认定:
一、故意伤害罪
2017年1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丁景阳与KTV经营者杨在哈尔滨市道里区太平镇太平村中心街与亲属聚会过程中,因无故砸物发生争执并发生斗殴,杨报警。当天17时许,王金磊的亲属被告人王锡海、王锡波、吴春娟乘车来到KTV,将王金磊、王金兰、丁景阳带离KTV。王金磊和丁景阳半路下车,拿着砖头回到KTV。他们见到了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太平庄派出所的受害民警曲某某(男,39岁)和李某某。当瞿某某、李某某依法询问丁景阳并想带回派出所调查时,被返回现场的被告人王锡海、、、吴春娟、暴力制止。6名被告人推、撕、荡、踢瞿某3人和李某1人,多次击打瞿某3人的头部、胸部、手臂等部位。为了防止瞿某某3、李某某1在现场呼救和录像,王希海、、三人多次试图抢夺警察手机和执法记录仪,然后相互掩护逃离现场。瞿某某未能阻止,摔倒在地,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曲某3脸部和腿部软组织损伤与钝器所致损伤一致,可为徒手(包括双脚)所致。瞿某3符合在患冠心病的基础上,因多次软组织损伤和被殴打引起的剧烈活动,死于冠心病急性发作。经诊断,李面部多处软组织挫伤;胸壁挫伤;颈部和胸部皮肤上的划痕;左前臂软组织挫伤。经调查,被告人王锡海、王锡波、吴春娟于2017年1月27日在哈尔滨市道里区被公安机关逮捕;被告人王金磊同日在哈尔滨市松北区被公安机关逮捕;被告人丁景阳当天主动向公安机关自首;被告人王金兰于同年1月28日在哈尔滨市道里区被公安机关逮捕。现李某放弃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从重处罚上述被告人。
另外,发现瞿某的第三个长女瞿某,出生于2013年11月8日。她是城镇户口,应按城镇居民标准给予补偿。因被告人王锡海、、、吴春娟、、丁景阳的犯罪行为,在附带民事诉讼中给原告人王某某、曲某某、曲某某、静雅桥造成经济损失。按照补偿标准,死亡赔偿金按照2017年黑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丧葬费按2017年黑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总额为六个月。根据2017年黑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供养瞿某某生活费计算为18周岁。瞿某某的母亲也是被扶养人,赔偿义务人只赔偿瞿某某依法应当承担的部分。以上赔偿金额根据相关赔偿标准确认,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上述事实得到以下经一审法院确认的证据的证实:1。案件来源、案件到达情况、案件到达说明、手机通话截图、报警回执、情况描述;2.户籍证明及实际履行情况;3.被扣留物品和文件清单、被扣留物品照片及情况说明;4.工作许可证复印件;5.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执法记录仪和手机拍摄视频,执法记录仪记录事件过程的文本版本,并在法庭上播放建材商店视频;6.现场检查记录;7.哈尔滨急救中心的院外病历、行车医嘱单、患者接受资格表、医嘱本、危重患者登记簿;8.3 .瞿某户籍证明和居民医疗死亡证明;9.黑龙江省公安厅刑事技术总队法医尸体检验鉴定证明及情况说明;10.黑龙江省公安厅刑事技术总队检查报告;11.伤害诊断证明和门诊医疗手册,情况描述;12.哈尔滨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检查报告;13.证人韩、刘、李1、陆、杨、王2、任、张2、文;14.浙江迪案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15.被告人王锡海认罪答辩;16.被告人王锡波供认并辩护;17.被告人王金兰供认并辩护;18.被告人吴春娟认罪答辩;19.被告人王金磊供认并辩护;20.被告人丁景阳认罪答辩。
二、故意毁坏财物罪
2017年1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及其亲属在哈尔滨市道里区太平镇太平村中心街“你会红”KTV聚会期间与KTV经营者杨发生冲突。当天18时许,为报复杨,驾驶一辆黑色A × × × × ×巡洋舰越野大巴停在“你会红”KTV对面。经评估,越野车前门、侧踏板、侧门修理、拆卸、喷涂总价值为17149元。现在张已经发出了谅解书,希望对严惩不贷。
上述事实得到以下经一审法院确认的证据的证实:1。与车辆碰撞的照片;2.机动车登记证、一汽丰田环车检单、机动车保险损失评估报告;3.哈尔滨市道里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结论;4.哈尔滨市道里区价格认证中心说明;5.证人陆的证言;6.被害人张1陈述:7.被告王金磊供认并辩护。
三、危险驾驶罪
2017年1月27日晚,被告人王金磊在哈尔滨市道里区太平镇之间酒后驾驶黑色A × × × ×北京现代轿车,后驶至松北区,并将车停在世茂滨江小区榕屏酒店附近。经调查,王金磊于2017年1月27日在哈尔滨松北区被捕。经鉴定,王金磊静脉血乙醇含量为81.98毫克/100毫升,达到酒后驾车标准。
上述事实得到以下经一审法院确认的证据的证实:1。案件来源和到达过程;2.驾驶证复印件、驾驶员、机动车查询信息;3.哈尔滨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乙醇检验报告;4.情况说明和司法鉴定许可,哈尔滨市公安局司法鉴定处出具的情况说明;5.被告王金磊供认并辩护。
第四,故意伤害罪
2018年3月22日17时至21时,被告人丁景阳、李达、崔昌伟、梁书豪、(均为单独处理)被羁押在哈尔滨市道里区看守所208室,新收监的被害人赵因如何遵守监管规定发生口角。丁景阳、李某3、梁某等人多次殴打赵某,造成赵某胸部和背部受伤。经法医鉴定,赵左胸有四根肋骨骨折,左胸有血有气,伤情构成轻伤,但不构成伤残。
上述事实得到以下经一审法院确认的证据的证实:1。案件来源和受理案件登记表;2.门诊手册,常住人口信息,3。分动箱说明;4.被害人赵陈述:5.被告人丁景阳供认不讳,同案被告人李三、崔长伟、梁、宋供认不讳;6.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锡海、王锡波、王金兰、吴春娟、王金磊、丁景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被告人丁景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王金磊故意大量毁坏他人财物,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的。他的行为分别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和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所有罪名都被判有罪,应该受到惩罚。本案第一故意伤害罪是共同犯罪。被告人王希海、王锡波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王金兰、吴春娟、王金磊、丁景阳在共同犯罪中实施暴力行为,暴力程度较轻,持续时间较短,起次要、辅助作用,均为共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王金磊犯了几项罪,应该一起受到惩罚。被告人丁景阳犯罪后自首,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他自首了,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金兰、吴春娟、王金磊到庭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锡波提出辩护意见,认为王锡波积极配合公安机关逮捕王金磊,有立功表现。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是通过技术侦查手段,而不是通过王锡波提供的地址逮捕王金磊的,本院驳回了该辩护意见。经审查,被告王金磊的辩护人对王金磊故意毁坏财物价格的鉴定结论提出的辩护意见,认为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定损报告与哈尔滨市道里区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鉴定结论一致,该中心出具了情况说明,被告王金磊承认了撞车的事实,该辩护意见被本院驳回。辩护人王金磊说,乙醇测试报告是在王金磊酒后驾车五小时后形成的。不排除王金磊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还没有达到酒后驾车的可能。检测报告在很多地方违反了检测方法和相关规范,检测结果必然严重不准确。王金磊不应因危险驾驶被追究刑事责任。经审查认为,首先,王金磊不反对酒后驾车的事实,而且酒后时间越长,体内酒精含量越少。其次,检测报告是公安人员。支持原告王某某1、曲某某1、曲某某2、静雅桥在附带民事诉讼中提出的合理、证据确凿的诉讼请求。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曲某某、静雅桥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已丧失劳动能力,无其他收入来源。因此,由于证据不足,他们对其受抚养人生活费的赔偿要求没有得到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确定如下:1 .被告人王锡海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被告人王锡波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3.被告人王金兰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4.被告人吴春娟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5.被告人王金磊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他被判危险驾驶罪,被判处一个月的刑事拘留和5000元罚款。决定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6.被告人丁景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7.被告王锡海、、、吴春娟、、丁景阳在附带民事诉讼中赔偿原告王某某1、瞿某某1、瞿某某2、静雅桥死亡赔偿金514,720元,丧葬费26,217.5元,被扶养人瞿某某生活费127,015元,共计667,952.5元;八、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1、瞿1、瞿2、荆亚桥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被告人王希海以一审法院定性错误,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他的辩护人除了提出与王希海相同的辩护意见外,还提出了本案被告人没有共同犯罪的辩护意见,其行为是因过失导致被害人死亡的。被告王锡波以行为过失致人死亡、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他的辩护人除了提出与王锡波相同的辩护意见外,还提出本案被告人不是共同犯罪,王锡波有立功表现的辩护意见。被告王金兰提出上诉,理由是他的行为是疏忽造成的,一审判决过重;他的辩护人提出了与王金兰相同的辩护意见,也提出了与弗兰克情节相同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吴春娟以不构成故意伤害罪,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他的辩护人暗示吴春娟是过失犯罪,希望二审法院从轻处罚。本案被告证据不足,量刑过重,已赔偿车主张经济损失1。他希望二审法院以从轻处罚为由上诉;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认为王金磊不应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负责。丁景阳上诉,理由是一审法院定性错误,量刑过重;辩护人提出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是意外事故,本案被告人没有共同犯罪。
二审发现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锡海、王锡波、王金兰、吴春娟、王金磊、丁景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丁景阳在羁押期间与他人合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轻伤,其所有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上诉人王金磊故意驾驶他人车辆,造成车辆大量损坏,醉酒驾驶机动车,均构成故意毁坏财物、危险驾驶罪。对于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上诉人行为,应当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调查,上诉人王锡海、、、吴春娟、、丁景阳为妨碍公安机关在公共场所正常执法活动,多次殴打被害人瞿的三个头部、胸部等要害部位,致使瞿的身体受到损伤。经法医鉴定,曲某3号符合患冠心病的需要,因多次软组织损伤和被殴打致剧烈活动而死于急性冠心病。虽然上诉人供认不知道被害人瞿某某患有心脏病,但从被告人踢打被害人头部、胸部等身体重要部位的事实来看,他们对自己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了放任的态度,而不是过失犯罪。因此,驳回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关于各辩护人提出的本案被告人不属于共同犯罪的辩护意见,经调查,案发当天,民警曲某某、李某某依法将丁景阳带回派出所调查时,上诉人对被害人曲某某进行了多次推、撕、拖、踢,并多次击打曲某某的头部和胸部。虽然上诉人之前并未共同策划,但从其自身行为可以看出,上诉人的主观目的是以暴力阻碍警方执法,帮助丁景阳逃离现场,共同对瞿某某实施伤害3。上诉人在犯罪时形成了共同的伤害故意。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与被害人瞿某某共同犯罪,没有错。因此,这一辩护意见被驳回。关于上诉人王金磊称已赔偿车主张某某经济损失一事,他希望二审法院从轻处罚。经过调查,一审法院在审理上诉人王金磊故意毁坏财物罪时,已经依法确定了赔偿事项,并从轻处罚。他希望二审法院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再次从轻处罚,因此王金磊的上诉理由被驳回。关于上诉人丁景阳认为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过调查,他在羁押期间没有想过悔过,并且欺负了刚入监的被害人赵,对他进行了轻微殴打,故驳回丁景阳提出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
原审判决认定王希海、王锡波、王金兰、吴春娟、丁景阳犯故意伤害罪,王金磊犯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真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原审法院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曲某1、曲某2、景某提出的赔偿请求的合理部分,没有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是最终裁决
陈晖法官
刘洋法官
方涛法官
2018年12月18日
江春法官助理
图书管理员李殊
在这些杀人犯中,
最终判决从6年到13年监禁不等!
面对这样的判决,
我们怎么接受!
本文来源:一线力量,裁判文书网,警V字,肇东人民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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