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29日,业主黄女士拜访了同一小区的一位朋友。当她正要从朋友家回来时,她发现外面下着大雨。
为了避雨,黄女士决定通过小区的地下车库回到家中。然而,当黄女士走到地下楼梯的最后一个拐角时,不幸发生了意外。黄女士左脚踩在一块木板上,木板一个个被钉死。黄女士的脚陷进去了,摔倒了。
根据相关鉴定,黄女士的伤害构成十级伤残。
事发后,黄女士多次找物业公司协商解决问题。因此,黄女士起诉该物业公司,要求赔偿其损失共计180,225.63元。
物业公司表示,事故发生时,黄女士本人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另外,物业公司认为,事发地点实际上属于本案另一被告,某住宅开发商上海房地产有限公司的服务范围应由他们承担。
上海某房地产公司认为,虽然他们是这个小区的开发商,但是这个小区的物业管理已经委托给物业公司了,黄女士踩的木板是物业公司放的,与她本人无关,不应该承担责任。另外,黄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义务注意自身的人身安全。因为我的疏忽,我受伤了,是我的错,我自己要承担责任。
本案中,对于黄女士的意外,物业公司和开发商相互推脱。谁应该承担责任?
首先,黄女士作为业主,与开发商有买卖合同关系。开发商作为房屋建造的第一责任人,要保证房屋质量符合安全要求。开发商一般会在前期与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同有效期一般为三年。根据建设部发布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模式,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合同在合同有效期内生效时,合同自动终止。
也就是说,在开发商出售的住宅区成立业主委员会之前,开发商作为原业主,聘请物业管理公司在住宅区进行前期物业管理工作。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可以选择并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管理小区。业主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生效后,开发商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根据本案业主公司和开发商黄女士的描述,物业公司是开发商聘请的,属于前期物业管理。物业公司作为管理住宅物业的单位,应负责住宅区的设施和安全管理。因此,物业公司应承担在地下楼梯转角处放置木板,对人造成损害的责任。
当然,开发商作为原业主,一定程度上是代表小区业主委托物业公司的。在选择和管理物业公司方面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业主黄女士在地下车库受伤。物业公司和受委托物业公司的开发商作为小区的管理部门,在各自的义务范围内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黄女士作为一个有完全能力的人,应该具备基本的安全判断和识别能力。当路过一个个拼凑起来的木踏板时,要尽到自己的注意义务。因为踩在木板中间,他有一些错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人对损害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最后,经三方同意,法院调解此案。黄女士自愿承担30%的责任,剩余70%的赔偿责任由物业公司和上海某开发商承担。
业主、开发商和物业公司之间的纠纷相当普遍。业主的义务是缴纳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的义务是有效管理小区,包括安全管理和日常管理。物业公司不履行管理职责的,将像本案一样承担赔偿责任。不仅如此,他还可能面临因违反合同义务而被终止的风险。
李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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