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小区业主认为房屋开发公司将人防车位出租给业主,并将小区内临时车位改为绿化设施,侵犯其权益,起诉房屋开发公司将地下室车位及时归还业主,恢复地面车位。近日,平阳法院审理了这起车位纠纷案。
陈某是平阳县昆阳镇一个小区的业主,小区的开发商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小区地下停车位599个,其中个人停车位152个。此外,社区原本计划地上有14个临时停车位,但都被改为绿化设施。陈某第一次购买商品房时没有购买或租赁停车位,地上的临时停车位也不能使用,这使得他的日常停车非常不方便。
经审理,法院认为,房屋开发公司在出售住宅区商品房时,已经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与业主明确约定,住宅区地下停车位的使用权属于该公司。此外,根据法律规定,人防工程通常由投资者使用和管理,利润归投资者所有。而且小区防空车位不计入容积率,也不计入小区公摊面积。因此,房屋开发公司有权使用建在所涉及社区地下室的人防工程并从中获利。此外,原住宅区的所有地面停车位均已移交给住宅物业,房屋开发公司无权处置,陈某可另行向住宅业主委员会提出。因此,法院裁定陈某的要求被驳回。
来源:温州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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