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近年来,教师体罚或虐待儿童的事件越来越多。其中,有些老师吹捧在棍子下取得好成绩的教育理念,但这种教育方法早已不适合现在的孩子。也有个别老师利用学生作为发泄愤怒的工具。那么,哪些行为属于教师体罚学生?老师体罚学生违反哪些法律?老师体罚学生违反哪些法律?
哪些行为属于教师体罚学生?
体罚是教师对学生的身体进行惩罚和伤害的行为,如殴打、让学生站着作为惩罚、蹲着、超出身体极限运动、刮胡子、撕咬嘴巴等。变相体罚是指其他间接对学生进行身心惩罚和伤害的手段,如劳动惩罚、抄作业、写在脸上、挖苦、辱骂、暴晒等。通过造成身体上的痛苦,或者通过控制身体,造成心理上的痛苦,对它的惩罚。分为以下五点:
1、体罚必须是惩罚,不为惩罚,不为体罚,如体育课跑步热身、定期检查等。
2、体罚必须诉诸身体,不诉诸体罚,不体罚,如语言羞辱、罚款等。
3.体罚必然会造成身体或心理上的痛苦。没有这两种痛苦的惩罚不是体罚。更接近于宣布错误,比如私下站两分钟。但是否存在“痛苦”,要考虑刑罚本身的合理性、惩罚者的身心状况、惩罚者的执行态度等。举个例子,惩罚一个学生明知自己脚伤还站两分钟就是体罚。
4.体罚,比如强迫学生“当众”站立两分钟,不造成身体上的疼痛,而是通过控制身体来造成心理上的疼痛和行为。
5.身体上的“痛”不仅限于“痛”。所有身体不适都是体罚,比如强行排尿,强行搔痒,强行看色情,强行接吻。
老师体罚学生违反哪些法律?
1.中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学校和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2.《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请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第48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和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4.中国《义务教育法》第16条规定:“禁止体罚学生。”
5.《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教育后不改的学生进行体罚的”,应当给予教师“行政处分或者开除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也明确禁止体罚或者变相体罚。
老师体罚学生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体罚违反了我国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如果有严重体罚行为,可能构成刑事犯罪。体罚主要是指教师使用暴力方法或威胁或其他强制方法,如用手或工具殴打学生,要求学生站立或蹲下,或其他超出身体动作的运动,侵犯学生身体健康。
还有变相体罚,是一种间接惩罚学生的方式,包括会对学生造成伤害的身心惩罚,如果安排了大量作业,还会侮辱讽刺学生。对于体罚学生的教师,我国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可以处罚,处罚的方式和力度将根据教师体罚学生的具体情况而定。
所有教育机构,包括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对于经常处罚学生并坚持接受教育的教师,应根据目前正在实施的教师管理办法,予以开除或给予行政处分。辞退有两种方式。较轻的是解除当前岗位的聘用合同,但其工作将由教育单位或部门安排。比较严重的是解除教师聘用合同,教师的工作会自己找,教育单位和部门也不会帮他们安排。
行政处罚也可以根据涉及教师体罚学生的具体情况分为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如果对学生的体罚非常严重,比如无论如何都给学生造成不可挽回的伤害甚至死亡,那么就构成犯罪,法院会追究其行为的责任并进行处罚。还有,如果体罚对教育单位造成损害,比如名誉损失,涉案教师也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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