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近日发布了《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将于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2017年1月23日,环境保护部土壤环境管理司司长邱琦雯对《办法》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说明。
"实行土壤污染治理和恢复的终身负责制."邱琦雯说。
邱琦雯介绍,根据《环境保护法》和《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相关规定,《办法》明确了土地使用者、土壤污染责任人、专业机构和第三方机构的责任。
第一,土地使用者的责任。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对疑似污染地块的土壤环境进行初步调查,对污染地块的土壤环境进行详细调查,并对上述活动的结果负责。
第二,治理和修复的责任。根据“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应承担治理和恢复的主要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者不明的,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者双方约定的负责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终止的,原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对土地使用过程中造成的土壤污染承担相关责任。实行土壤污染治理和修复终身负责制。
第三,专业组织和第三方组织的责任。受委托从事疑似污染土地和污染土地相关活动的专业机构,或者受委托评估治理和恢复效果的第三方机构,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并对相关活动的调查报告和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受委托从事风险管理、控制和修复的专业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并按照委托合同对风险管理、控制和修复的效果承担相应责任。受委托从事风险管理、控制和恢复的专业机构,在风险管理、控制和恢复等活动中弄虚作假,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接受处罚外,还应当依法与其他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办法》规定的具体管理措施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首先,开展土壤环境调查。对疑似污染地块进行土壤环境初步调查,确定该地块的土壤和地下水是否受到污染;对污染土地的土壤环境进行详细调查,确定污染物的种类、污染程度、范围和深度。
二是开展土壤环境风险评估。对土壤环境初步调查确定的污染土地,进行污染土地风险分类;在详细调查土壤环境的基础上,结合土地的具体用途,进行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为风险管理、控制和恢复提供科学依据。
三是开展污染土地风险管控。根据土壤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结果,制定风险控制计划,对污染土地实施有针对性的风险控制措施。例如,防止污染物在受污染的土壤或地下水中扩散,保护土地周围的敏感目标,减少危害风险。
四是进行污染治理和修复。对于需要治理修复的污染土地,应当进行治理修复。加强治理修复项目监管,加强治理修复过程中的二次污染防治。
第五,进行处理和修复效果评价。明确规定污染土地治理修复完成后,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修复效果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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