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员工因技术性跳槽被老俱乐部起诉
以新所有人的个人名义申请专利;老东家远大集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专利权
空气体净化领域的专家李某某曾经在远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工作过,离职后的第十个月,他帮助新东家申请了13项专利。
远大集团不同意,认为李某某申请的专利应属于其在远大集团工作期间的服务发明创造,相应的专利权应属于远大集团。远大集团起诉李某某及其新东家。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湖南省高级法院二审维持原判。1月22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2018年十大典型案例,此次知识产权案件也在其中。
2016年,远大集团空气体净化专家李某雄离职,将技术带给新东家。新主人以李某某为发明人,申请了13项专利。李某某的新东家也迅速进入空气体净化行业,成为远大集团的主要竞争对手。
远大集团起诉李慕雄及其新东家湖南新世叶巍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要求所涉及的13项专利归远大集团所有。
法官提醒,原单位在跳槽后一年内做出的与自己承担的工作相关的发明,属于职务发明,专利权属于原单位。
将离职员工告上法庭
李某某自2006年2月16日起在远大集团工作。2015年4月3日离职前,长期担任集团产品技术部总监,全面负责空气体净化机、新风机等的设计研发。空气体净化产品,并负责集团的/[/k0/。
2015年4月3日,李某某离开远大集团。1月21日,李某某离职前两个多月,因远大集团完成的“空气体净化技术研究与应用”项目获湖南省科技进步奖三等奖。
李某某选择在湖南新世叶巍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法院发现,2015年7月,李某某离职三个月后,新世叶巍公司开始为作为雇主的李某某购买社保。2016年2月4日,李某某离职10个月,作为发明人申请了13项专利,作为申请人申请了新世叶巍公司的专利。
远大集团认为,所涉及的专利属于李某某在执行远大集团任务时所创造的服务发明,相应的专利权或者专利申请权应当属于远大集团。
原告收回了13项专利
此前,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涉案的13项专利属于远大集团。新市叶巍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湖南省高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根据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在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一年内所作的发明创造,与自己在原单位承担的工作或者原单位交办的任务有关的,属于执行本单位任务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即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属于本单位。专利申请一经批准,原单位即为专利权人。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很难确定“是否与原单位承担的工作或者原单位交办的任务有关”。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以职务发明的立法规定为依据,明确了“与本人在原单位的工作或者原单位交办的任务有关”的认定标准中应当审查的要素,即发明人本人工作的具体内容和任务要求、所涉及专利的内容和目的、所涉及专利与发明人本人工作的相关性、发明人的技术背景和技术能力等。在明确服务发明认定标准的基础上,法院依法裁定涉案的13项专利归远大集团所有。
该负责人表示,本案的判决明确指出,要尊重创新企业在技术研发、技术成果转化和技术人才培养等方面的长期成本和成果,依法维护其基于技术创新的市场竞争力,引导企业通过自主创新获得市场竞争力,而不是攫取他人的成果。
避免技术人员流失,使企业对技术投资失去信心
湖南高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民营经济是促进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构建现代经济体系的重要课题。民营企业的创新实力是优化其产业结构、提高其增长势头的内在因素。民营企业从技术研发到市场竞争力,往往需要投入大量成本来培养相对稳定的技术团队。在现有的市场经济环境下,技术人才的流动是民营企业发展的一大特征。“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技术人员与企业利益冲突的案件时,既要尊重公民的基本劳动权利和智力成果,又要保护企业的技术投入和技术成果,通过合理界定认定服务发明的标准,避开私营企业。员工流失导致核心技术流失,避免民营企业对技术投资失去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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