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亲子运动会致残 家长起诉学校一审获赔18万余元
家长参加亲子运动会摔伤 起诉学校获赔18万
大连一个家长参加女儿学校举办的亲子趣味运动会,没想到活动中不慎摔倒造成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家长将学校起诉到法院索赔,一审法院判决学校赔偿受害人18万余元。
家长参加趣味运动会摔致伤残
徐先生的女儿就读于大连某小学三年级,2017年9月30日上午,徐先生应邀到学校参加学校举办的亲子趣味运动会,徐先生被安排参加“龟兔赛跑”和“八仙过海”两个项目。
“八仙过海”项目是两位家长双手举起一个充气垫子,下面罩着八名小学生,共同向前跑。徐先生在参加该项目比赛中,因脚底假草坪打滑不慎跌倒。徐先生说,他当时双手高举充气垫,如松手将会砸到下面的小学生,所以他摔倒时不能第一时间用手撑地,导致自己受伤严重。
经诊断,徐先生左股骨转子间骨折,左股骨干近端骨折,左侧11肋骨骨折。经鉴定,徐先生因本次外伤致左股骨近端骨折构成十级伤残。
受伤后徐先生多次与学校联系,希望协调解决此事,但学校未给付任何赔偿。徐先生认为,因学校没有尽到安全管理职责和注意提醒义务导致自己受伤,使自己遭受了人身和精神上的极大痛苦,不能正常走路。徐先生将学校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合计28万余元。
学校认为家长求胜欲过强存在违反规则的情况
学校认为,徐先生参加的仅是一般的趣味性活动,不存在不合理的风险。学校作为活动的组织者,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不应对徐先生的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学校称,徐先生在活动中存在违反规则的情况,由体育老师予以告诫后仍不改正,最终造成了损害。
徐先生参与的“八仙过海”运动,行进中要照顾在充气垫下来回移动的八名小朋友,所以家长的速度不能太快,基本不存在跑动,更不可能在此情况下失去平衡,徐先生的跌倒是双方均不能预见的结果。因此,本次事件存在意外因素,在司法实践中应属免责事由,学校理应免责。
学校认为,徐先生在此次活动中因为求胜欲过强,最终在既托举充气垫、又违反规则擅自拖拽垫子手忙脚乱中跌倒受伤,因此徐先生在此事件中存在过错,依法应承担责任。
徐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如果感觉不适,也可以合理调整恢复正常的动作。活动场地系被告学校操场,其草坪是经过专业机构检测的学校专用人工草坪,完全符合运动标准和条件。组织活动前,学校准备了趣味运动大会秩序册,并将其内容及安全注意事项通过家长群予以传播。在举办活动的前一天,学校还召集家长进行赛前演练。组织活动的当天,天气适宜并且有专业的体育老师进行指挥和裁判。事件发生后,及时地将徐先生送至医院。可以说,学校完全尽到了组织者的注意义务,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如将学校组织小朋友和家长参加趣味活动定性为侵权行为,会造成学校不能也不敢再举办此类体育运动活动,不利于少年儿童的身心成长和学校教育的全面均衡发展。该趣味运动会学校已经成功举办了十九年,从未发生过诸如此类的情况。
参加亲子运动会致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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