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网络海报记者陈家伟报道
三十六年前,甘肃陇南青年郭子扬因涉嫌杀害女友被当地警方带走调查。郭子扬自1994年被取保候审以来,已在看守所被拘留了10多年。在此期间,他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但最终,他的案件被退回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
目前郭子扬已婚,二女一子,似乎过着平凡的生活。但时至今日,郭子扬对于自己为之奔走多年的有罪还是无罪的问题,依然没有一个准确的答案。
郭子扬被控杀害女友
虽然已经36年了,但面对大众网记者的采访和大字报,郭子扬依然能清晰地回忆起1984年4月20日的中午。当时一直在甘肃成县医院等女朋友姚春丽的郭子洋,刚刚上车回辉县。车还没开,几个警察就发现了郭子扬,把他带走了。
被带到派出所的郭子扬说,他不知道警方在找什么,警方也没有向他透露。他只是问:他前一天晚上去了哪里,做了什么。郭子扬说,他如实回答了警方的问题。
当时,郭子扬在一个粮站当临时工,他的女朋友姚春丽在杨妮供销合作社当店员。1984年4月19日,郭子扬在家里吃过晚饭后,去离家不远的杨妮供销合作社找姚春礼。值班的时候,姚春丽会住在供销社,那晚也正是如此。郭子扬说他们在一起一直呆到晚上十一点左右,期间姚春丽说身体不适,于是他们约定第二天去城仙医院就诊,然后郭子扬就回家了。第二天,郭子扬如约赶到成县医院,但等了几个小时,女友姚春丽依然下落不明。中午,郭子扬准备返回。“然后我就被带到派出所了。”郭子扬回忆了当时的场景。
经过多次审讯,郭子扬供认了与女友姚春丽的一些过往经历,但始终声称不知道自己为何被捕。一年多之后,他被告知姚春礼被杀。1985年10月9日,郭子扬因故意杀人罪被辉县人民检察院逮捕。
1986年11月28日,甘肃省人民检察院陇南分院向陇南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显示郭子扬和姚春丽相识相恋,遭到姚春丽父母反对。1984年2月和3月,姚春丽分别和两个人交往。郭子扬知道后很不满意。他一再威胁:“如果姚春丽不嫁给我,她就不会和任何人在一起。”并说:“我和姚春丽没有结婚,要求她答应三个条件:第一,让她脱裤子,在街上来回走两次;第二,叫她叫我哥哥,认个姐姐;第三,一定要杀了她。”郭子扬还威胁姚春丽:街上有你没有我,有我没有你。1984年4月16日,姚春丽去成县给奶奶烧三周年纪念纸,4月18日回到街上。郭子扬去成县时以为姚春礼是踩着门搞婚姻,更恨姚春礼,于是萌生了杀人的邪念。同年4月19日晚,被告人郭子洋在营业部值班室挖了一个洞,趁姚春丽睡觉,掐死了姚春丽的前脖子,然后用皮带勒紧姚春丽的脖子强奸了他,导致姚春丽窒息而死。然后,郭子扬伪造现场,逃之夭夭。
检方称,上述犯罪事实得到了证人证言、现场调查笔录、尸检结论和专家结论的证实。检方认为,郭子扬没有国家法律,报复杀人,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遂提起公诉。
郭子扬在两次死刑重审后被保释候审
1986年12月,陇南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法院认定,郭子扬在1981年向姚春丽求婚,姚春丽没有明确同意,但郭子扬是个流氓,把姚春丽当成自己人,禁止姚春丽和别人谈恋爱。1984年2月,姚春丽爱上了回家探亲的陈某。郭子扬得知后,用刀片割开了陈某的自行车轮胎。同年3月,姚春礼在看电影的时候和另一个年轻人说了几句话,郭子扬正要痛打那人一顿。姚春丽在成县爱上一个男人后,郭某某更加不满意,多次扬言“不嫁给我就不和任何人在一起”。
来自大众网海报的记者注意到,1984年4月16日至19日,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发现的相关案件与陇南市检察院发现的案件一致。郭子扬报复性杀人,用皮带勒紧姚春丽,强奸她,导致姚春丽死亡。法院认为,郭子扬无视国家法律,报复杀人,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罪大恶极,认罪态度恶劣。1986年12月28日,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郭子扬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然而,郭子扬告诉公众网络海报记者,他从未认罪。“有些事做过,有些话说过,但都是不杀人的笑话。按照我们当地的语言,叫‘耍猴’。”一审法院还提到,虽然郭子扬拒绝认罪,但经调查无法确定其辩护理由。
郭子扬不服一审判决,遂前往甘肃省高级法院。1987年3月20日,甘肃省高级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陇南中级人民法院重审。1988年9月19日,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郭子扬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郭子扬仍不服,再次向甘肃省高级法院上诉。1989年3月22日,甘肃省高级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再次发回陇南中级人民法院。1989年8月25日,陇南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本案退回陇南检察院补充侦查。
1994年6月20日,陇南检察院将此案退回辉县公安局进一步调查。1994年6月30日,辉县公安局采取强制措施,取保候审释放了郭子扬。2009年2月26日,郭子扬取保候审。
时隔36年,此案仍在“调查中”
被取保候审后,经人介绍,郭子扬认识了现妻,现妻有二女一子,郭子扬渐渐过上了正常的生活。然而,所涉及的案件仍然没有定论。
为了得到明确的答案,郭子扬常年去公安检察机关。2008年5月5日,陇南市人民检察院对剑龙新抚4号上诉状作出批复:该案于1994年6月20日由原陇南市检察院分院从辉县市公安局退休,辉县市公安局从未移送检察院。2009年2月26日,辉县市公安局对郭子扬1: 1号上访作出批复意见。案件的确认不属于辉县公安局的职能范围;2.此案已被保释候审,但调查需要继续。
2011年9月20日,自认为无罪的郭子扬向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要求赔偿侵犯人身自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2011年11月25日,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郭子洋的申请,理由是郭子洋的申请不符合《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国家赔偿案件立案范围,郭子洋申请国家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
郭子扬不服,向甘肃省高级法院赔偿委员会提起诉讼。甘肃省高级法院赔偿委员会认为,1994年6月20日郭子洋涉嫌刑事案件退回辉县市公安局进一步调查,辉县市公安局认为该案需要进一步调查。行使侦查、起诉、审判职权的机关,没有一个作出终止对郭子扬刑事责任追究的书面法律文书。因此,本案的刑事诉讼程序尚未结束。根据《国家赔偿法》关于赔偿范围的第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本案不能进入国家赔偿程序。郭子扬的赔偿申请最终被驳回。郭子扬说,之后多次去相关部门查询结果,都没有得到准确答案。
大众的记者。com海报了解到律师已经为郭子扬提供了法律援助,郭子扬表示希望早日结案。至于为什么迟迟不结案,辉县公安局的工作人员表示,案件正在讨论中,下一步应该会有成效。
“如果你有罪或无罪,你得给我一个说法。你不能让我在身份不明的情况下老去。”郭子扬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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