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闻网11月24日电记者从市财政局获悉,根据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发改委发布的《关于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和保障标准的通知》,我市对西海岸新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的户籍家庭和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保障申请条件、补贴和租金标准进行了调整。申请条件和保证标准如下:
应用条件
35岁以上的城镇居民家庭或单身人员申请住房保障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家庭成员均在青岛有常住户口,其中至少有一人在市区有5年以上常住户口;
人均月收入不超过3388元;
人均住房面积不超过13平方米;
家庭财产不得超过家庭年收入标准的4倍。
公共交通、环卫等公共服务行业的农民工在申请住房租赁补贴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在公安机关登记居住在市区内1年以上;
已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月收入不超过3388元;
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或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3年以上;
这个城市的市区没有住房。
在市区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保障的,不得申请住房租赁补贴。
保障标准
保证面积标准
一户一人保证面积标准为30平方米;2名注册家庭成员的保证面积标准为45平方米;3个注册家庭成员及以上家庭的保证面积为60平方米。公共交通、环卫等公共服务行业农民工保障面积30平方米。
房租补贴标准
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户籍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标准为低收入分散供养贫困家庭每月每平方米20元;人均月收入低于1693元的非低保和分散贫困家庭,每月每平方米18元;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1693元低于2540元,家庭月人均每平方米16元;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2540元,符合条件的家庭每月每平方米14元。农民工住房租赁补贴标准按照上述标准对应的个人月收入确定。
西海岸新区、崂山区、城阳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标准由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合理确定。
物流租金的租金标准
政府投资建设和运营的公共租赁住房实行以下差别租金标准:
人均月收入低于810元的家庭,租金标准为0.75元/月建筑平方米;
人均月收入高于810元以内1693元的家庭,租金标准按同一区域市场租金标准的30%确定;
人均月收入高于1693元低于2540元的家庭,租金标准按同一区域市场租金标准的50%确定;
月人均收入高于2540元的符合条件的家庭,租金标准按照同一区域市场租金标准的70%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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