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一名高三生,将一名同寝室同学的“丑照”发到班级微信群。“丑照”被曝光后,该同学最终诊断为抑郁症,几欲自杀,后起诉发照片的同学。经广州中院二审,法院判决发照片的同学对损害后果承担50%的责任。
小乐与小雨(均为化名)是某中学高三学生,两人还是同一寝室的室友。2019年2月某日,小雨用手机将拍到小乐穿着校服躺在床上照镜子的照片发到班级微信群,小乐发现后,认为小雨侵犯其隐私权,要求小雨撤回,但因超过撤回时间,小雨未能撤回。
同年3月上旬,小乐因头晕到医院治疗,初步诊断为抑郁症。同日,小乐服用安定自杀,幸好被家人老师及时送院救治。两天后,小乐到另一家医院治疗,病历载明:患者因为被同宿舍的同学在班级群发布她私人的照片,大受打击,称同学发布她“丑陋的照片”,很多人笑话她,从此自卑、消极。小乐在当地就诊,诊断抑郁症。随后两个月时间里,小乐又先后两次到医院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重度抑郁发作。住院期间,小雨曾发短信向小乐道歉。
在这期间,小乐的父亲曾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其女儿被同学欺负。经司法鉴定,小乐右前臂三处划伤是自己所为,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
由于双方的矛盾并未化解,小乐将小雨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9万余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6万元。
那么,小雨偷拍小乐的照片并发到班级微信群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小雨对于小乐的抑郁症发作后果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首先,根据小乐病历,其在医院治疗时病历载明“既往史抑郁症病史”,对此可确认小乐有抑郁症病史。其次,两人在相处过程中,小雨种种行为对小乐抑郁发作有刺激和触发作用,且小雨并无及时向小乐道歉,小乐的心理压抑没有及时得到释放,小雨对小乐的重度抑郁发作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小乐抑郁发作,自身身体状况原因较大,应自负主要责任。判决:小雨应赔偿小乐医疗费、交通费的30%,合计3540.1元;驳回小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小乐不服,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诉讼中,小乐向法庭提交了《初诊病历记录》及《检查申请单》,拟证明其没有家族史、既往史。
二审期间,小雨明确表示同意向小乐补偿人民币10000元。
广州中院审理后认为:小雨应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的50%,及精神抚慰金3000元,合计8900.17元。因小雨在二审诉讼期间明确表示同意补偿10000元,此为其真实意愿,故判决:小雨应向小乐支付补偿款10000元;驳回小乐的其他诉讼请求。
广州中院主审法官黄嵩表示,本案侵权纠纷主要是因小雨偷拍小乐的照片并公开而引发。小雨作为成年人,用手机拍摄小乐穿着校服躺在床上照镜子的照片并发到班级微信群,属拍摄、公开他人私密活动的行为,侵犯了小乐的隐私权。综合相关病历资料,难以认定小乐有抑郁症病史,小雨的偷拍行为与小乐抑郁症发作的损害事实之间确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由于抑郁症的病因比较复杂,遗传因素、神经生化因素、环境因素、性格因素等对本病的发生均可能存在影响。根据本案具体情况,考虑到小乐是在涉案事件发生后出现情绪低落而逐渐起病,该事件对发病具有一定诱发作用,再结合本案影响范围、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考虑,酌定应由小雨对小乐的损害后果承担50%的赔偿责任。而小雨在二审诉讼期间明确表示同意补偿10000元,法院予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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