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3月1日电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消息,国家发展改革委1日发布了《关于实施企业债券发行登记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指出,企业债券发行由审批制改为登记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NDRC)是公司债券的法定登记机关,公司债券的发行由NDRC依法登记。
据了解,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将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修订后证券法的通知》的有关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发行公司债券。现将实行登记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公司债券发行全面实行登记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通知》的有关要求,公司债券的发行由审批制改为登记制。国家发展改革委是公司债券的法定登记机关,公司债券的发行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法登记。
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定相关机构负责公司债券的受理和审查。其中,中国政府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受理机构,中国政府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为审核机构。两个机构应尽快制定相关业务流程、验收和审计标准等配套制度,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验收和审计工作。
公司债券发行人直接向受理机构提出申请,我会对公司债券及两个指定机构的受理和审核进行监督和指导,并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发行登记手续。
明确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
公司债券发行人应当有健全的经营机构,最近三年的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鼓励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投资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政策的项目建设。
强化信息披露要求和中介机构责任
树立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登记制度监管理念,明确发行人是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发行人应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原则,按照法律法规和我会相关规定通过指定渠道披露信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中介机构应对债券发行人进行全面尽职调查,协助信息披露,并对出具的专业报告和专业意见负责。接受审计的机构可以对信息披露的内容和形式进行监督检查。
履行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的监督职责
根据登记制度改革的需要,应取消企业债券申报中的省级转让环节。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规定和产业政策出具专项意见,并承担相应责任。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充分发挥属地管理优势,通过项目筛选、风险排查、监督检查等方式做好本地区企业债券监管工作。,防范和化解公司债券领域的风险。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与合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与中国证监会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通知》的相关要求,推动登记制度协调有序实施。我委将积极支持中国证监会在债券市场开展统一执法工作,依法严肃查处公司债券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
做好新旧系统的衔接
实行公司债券发行登记制度是一项重大改革。参与公司债券市场的各方应充分认识此次改革的意义,认真落实相关要求。对于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实施前受理的企业债券项目,我委将继续按照原审批制度的相关要求推进。我委将不断完善监管规则,制定登记文件格式、申报文件目录等配套文件,建立公开、透明、高效的公司债券发行登记管理制度。
国家发展改革委表示,目前申请文件的内容和格式仍参照现行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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