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法定住所为四川省成都市二环路北段。学校有成都西浦、成都九里、峨眉三个校区,成都西浦是学校的主校区。目前研究生学习主要在成都西浦和九里校区。
第一,应用类别
21-全国统一考试
22-建议豁免
23-个人考试
25-管理类联考(含125100工商管理、125200公共管理、125300会计、125601项目管理、125602项目管理、125603工业工程与管理、125604物流工程与管理)
26-法律硕士联合考试
根据教育部的要求,研究生按照学习方式分为全日制研究生和非全日制研究生。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考试招生依据国家统一要求,执行相同的政策和标准。原则上,招聘兼职候选人进行在职定向就业。
研究生按其就业方式分为定向就业和非定向就业两种。定向就业的研究生按定向合同就业;非定向就业的研究生是通过自己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就业的。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的设置,我校研究生分为学历和专业学位两类,属于同一层次不同类别。
2.硕士生“三助”资助
“三助”助学金用于资助硕士生从事“助教、助研、助管”工作。“助教”“助管”岗位报酬由学校出资;“研究资助”的岗位报酬由科研项目课题组安排。
“助教”岗位报酬不得超过500元/月,实际教学工作量每周不得少于6小时;“助理经理”岗位报酬不超过450元/月,月工作量原则上为30-36小时。
“三助”助学金的管理按照《西南交通大学研究生“三助”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最终奖学金的类型和标准以招生当年学校公布的奖学金政策为准。
XI。住宿。学校会安排全日制研究生住宿。
十二、西南交通大学唐山研究生院招生简章
1.学生的导师都是这个系的硕士生导师。
2.在唐山免费提供宿舍(双人间)。
3.提供国家奖学金和学术奖学金,覆盖面和奖学金标准不低于学校标准。
4.提供助学金覆盖所有学生,标准不低于学校标准。
5.为师生提供获得唐山研究生院科研经费支持的机会。
6.研究生培养的全过程主要在唐山和京津完成。学生入学后到唐山市报到。研究生院的教学教师是我校或京津地区一流大学的教师,教学设施精良,为学生提供良好的教学支持服务,保证人才培养质量。
最终奖学金类型及标准以招生当年西南交通大学唐山研究生院公布的奖学金政策为准。
十三.人才培养专项
我校是教育部确定的12所“深化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试点大学”之一。在十九大“深化产教结合、校企合作”精神指导下,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产教结合的若干意见》的政策精神,充分发挥学校特色,充分满足区域和行业人才需求,开展校企联合培养专业学位研究生。旨在通过高校理论学习和企业项目实践,培养一批具有扎实专业知识和应用创新能力的高层次复合型应用创新人才。学校以特殊形式,与CRRC株洲电力机车研究所有限公司、卡斯柯信号有限公司、西门子工业软件(上海)有限公司、西南交通大学烟台新一代信息技术研究所等企业和平台合作,在专业学位毕业生校企联合培养人才方面开展专项合作。现将该项目介绍如下:
1.项目采用“1+2”的学习形式,即学习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课程学习阶段。在校学习一年,完成课程学分;第二阶段在指定企业实习不少于1年(西门子为2年),期间完成实习学分,论文工作根据企业项目的实际情况和相关内容进行。
2.读书期间享受学校规定的奖学金。此外,如果企业有专项奖学金参与项目,学生可以享受额外的相关政策。
3.所有参加专项的研究生都是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即只在指定企业完成实习,而不是直接就业。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优先考虑个别优秀学生。
如有未尽事宜,由西南交通大学研究生院说明。
关于研究生培养的培养模式、课程体系、奖励与资助、特区企业概况,请参考《西南交通大学2020年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简章》。
十四.违反规定
教育部规定:
(一)在考研中,考生、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试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按《违反国家教育考试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理。对于学生,由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直至开除学籍;对在职考生,应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根据情况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对考试工作人员,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违法行为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有关单位应将考研考生的违规或作弊事实记录在国家教育考试考生信用档案中,并告知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记录在考生的人事档案中,作为其今后学习和就业的重要参考。
(3)凡在招生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招生管理规定的招生单位、招生考试机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招生工作人员,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法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严肃处理,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还将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在招生工作中,严禁招生单位内任何部门和人员举办或参与研究生辅导活动,严禁招生单位向社会培训机构提供举办研究生辅导活动的场所和设施,严禁社会培训机构进入校园张贴宣传册、广告等方式进行研究生辅导培训宣传和组织活动。学生不得举办或参与作弊、虚假宣传等违法活动。对违反规定的,要坚决清理取缔,并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招生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禁止在研究生招生过程中乱收费,并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违反规定的责任。
(六)考生认为录取申请人的录取行为违反本规定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可以向录取申请人提出异议、投诉或者举报。招生单位应当调查处理。对政策执行有异议的,应当及时书面或口头答复申请人;属于举报违纪行为的,应当组织纪检监察机构进行调查,并根据《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作出书面答复。考生对招生单位的书面答复不服的,可向招生单位所在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申请复核。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按有关规定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或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复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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