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触及法律,每个人都是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的,但有些人却因过失而犯下了不可挽回的大错,据了解,去年10月份,辽宁一女子拒发生关系过失致前任身亡获刑,一审的时候,法院是判处其六年有期徒刑的,而二审期间将其改判为三年。接下来,大家可以和见闻坊小编一起详细了解一下哦~
女子拒发生关系过失致前任身亡获刑
2019 年 10 月,辽宁葫芦岛一男子为与前女友复合,去外地找前女友。两人驾车回葫芦岛的途中,男子欲与前女友发生性关系被拒。前女友下车欲离开,被男子 2 次阻止后又返回车内驾驶位,将男子反锁车外。之后,女子在加速时发现男子蹲在车辆发动机盖上拍打玻璃,便紧急刹车。但男子从车前发动机盖上滚落至地,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12 月 10 日,记者从裁判文书网获悉,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二审判决,判决女子岳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据判决书显示,被告人岳某与被害人颜某 2 原系男女朋友关系,但二人感情不和。
2019 年 10 月 3 日 20 时许,被告人岳冰在其朋友位于兴城的家中。被害人颜某 2 驾车去兴城找岳冰,被告人岳某与被害人颜某 2 见面并与其一起坐车回葫芦岛。
被告人岳某回忆称,颜某 2 与其已经分手,欲与其复合,在回葫芦岛市的途中欲与其发生性关系,其一直拒绝。二人从兴城开车至连山区的房屋,因屋内有人,二人驾车离开。在车行驶至龙港区兴嘉王府小区附近未开通公路时,岳某下车欲离开,被颜某 2 阻止,岳某又返回车内驾驶位,将颜某 2 反锁在车外,颜某 2 用力拍打车窗玻璃,被告人岳某驾驶该车调头离开,在加油提速过程中打开车灯发现颜某 2 蹲在车辆发动机盖上拍打玻璃,遂立即紧急刹车。被告人岳某在未确认周围环境安全的情况下驾驶被害人颜某 2 的车辆,导致被害人颜某 2 从车前发动机盖上滚落至地上,致其头部受伤。
后被告人岳某将其送至医院救治,2019 年 10 月 5 日被害人颜某 2 死亡。
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刑事犯罪案件侦查大队民警出具抓捕经过证实,2019 年 10 月 4 日,民警打电话通知岳某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被告人岳某主动到公安机关供述其犯罪事实。
2019 年 11 月 18 日,经葫芦岛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 , 颜某 2 系因头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
一审被判六年
被告人岳冰在驾驶机动车行驶前应当确认车辆周边的实际情况是否能够安全驾驶 , 因疏忽大意的过失而在未确认安全的情况下行驶并踩刹车 ,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被害人颜某 2 生命健康权的危害后果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被害人颜某 2 死亡的结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岳某有期徒刑六年。
岳某认为量刑过重提起上诉。辩护人认为,岳冰主动投案,到案后未隐瞒主要犯罪事实,应依法认定自首;岳冰母亲代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取得其谅解,请求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二审改判三年
12 月 7 日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二审。此案在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民事和解,上诉人刘某二审期间撤回对岳某的民事起诉,刘某对岳某表示谅解并请求对其从轻处罚,上诉人岳某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故对上诉人及辩护人相关意见予以采纳。
改判被告人岳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区别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应注重:
1、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与间接故意杀人
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是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但凭借一定的自认为能够避免他人死亡的结果发生的因素,如行为人自身能力方面的技术、经验、知识、体力等因素,或他人的行为预防措施,以及客观条件或自然力方面的有利因素等,轻信他人死亡的结果不会发生,以致他人死亡的结果最终发生了。
间接故意杀人,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但对这种结果的发生采取听之任之、有意放任的态度,从而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与间接故意杀人的相似点在于:两者都发生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行为人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且都不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两者的显著区别在于:
第一,在认识因素上,对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主观估计不同。二者虽然都是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使他人死亡,但间接故意杀人中行为人对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并未发生错误的认识和估计,因而在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即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情况下,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与客观结果之间并未发生错误,主观与客观是一致的;而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中,行为人和主观上认为,由于他的出身能力、技术、经验利及些外部条件,实施行为时,他人死亡的结果可以避免,即对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的客观事实发生了错误认识,在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情况下,其主观与客观是不一致的。
第二,在意志因素上有重要区别。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与间接故意杀人中的行为人虽然都不希望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但深入考察,二者对他人死亡结果的态度是有明显差别的。间接故意杀人的行为虽然不希望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但是对于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并不持有反对态度,而是听之任之。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罪中,行为人不仅不希望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同时也不放任这结果发生,而是希望这种结果不要发生,希望避免这种结果发生,即排斥、反对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
相关说明
本罪的主要特征是:
1、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过失而致人死亡的行为,该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即过失杀人必须有造成他人死亡结果发生,才构成本罪,所以,过失杀人无未遂。
2、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前者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被害人死亡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后者是指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被害人死亡的结果。过失杀人罪的本质特征在于:行为人既没有伤害的故意,也没有杀人的故意,只是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才造成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
审理本罪应注意以下问题:
1、在司法实践中,过于自信的过失杀人同间接故意杀人有时难以区分。两者的共同点是:都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并且都不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查明行为人对死亡结果是轻信避免,还是抱着放任的态度。
2、疏忽大意的过失杀人与意外事件有时也难以区分。两者的共同点是:行为人的行为引起了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但都没有预见。区别点的关键在于查明行为人在当时情况下是否应该预见。行为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疏忽大意的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属于意外事件。如果行为人应当预见而疏忽大意没有预见,以致发生死亡结果,属于过失杀人。
3、在对过失致人死亡罪审理时,刑法另有规定对过失致人死亡惩罚的,按刑法各条的专门规定,不适用本规定。主要有刑法规定的失火、过失投毒、过失爆炸等致人死亡的,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重大责任事故致人死亡的。
4、新刑法增加了对犯本罪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
1.《女子拒发生关系过失致前任身亡获刑 过失致人死亡罪量刑》援引自互联网,旨在传递更多网络信息知识,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本网站无关,侵删请联系页脚下方联系方式。
2.《女子拒发生关系过失致前任身亡获刑 过失致人死亡罪量刑》仅供读者参考,本网站未对该内容进行证实,对其原创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不作任何保证。
3.文章转载时请保留本站内容来源地址,https://www.lu-xu.com/guonei/154191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