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生态环境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部令第7号),决定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其中,1983年7月21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颁布的《国家环境监测管理条例》列在其中。在2019年5月29日举行的生态环境部例行记者会上,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司长白表示,将研究起草《生态环境监测条例》,通过该条例的制定,进一步明确各级生态环境监测的法律地位和作用,保障各级各类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生态环境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8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清理证明事项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我部决定废止或修改以下法规:
首先,决定废除该条例
二、决定修改本条例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提交材料第三项“建设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备案系统项目)或备案批复文件(备案系统项目)复印件一份”。
删除第十三条第四项:“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审批前是否已经取得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1.删除第五条第一款,申请出口危险废物时,出口者为危险废物收集者、贮存者、处置者或者使用者的,应当提交《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删除第五条第一款,申请出口危险废物,提交第十二项《危险废物国内运输单位危险货物运输资质证书及运输合同》。
1.删除第七条进出口单位应提交第一款第一项法人营业执照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第二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单位年度环境保护备案表、第三项危险化学品国内生产使用企业持有的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证书。第七条修改为:
“进出口单位应当在每年10月31日前向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机构申请下一年度进出口配额,并提交下一年度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配额申请表和年度进出口计划表。
“首次申请进出口配额的进出口单位还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和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表,以及前三年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进出口实绩。
“申请进出口属于危险化学品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单位,还应当提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或者经营许可证。
“如果上述材料未按时提交或提交材料不完整,国家臭氧消耗物质进出口管理局将不接受配额申请。”
2.删除第十条第二款中的“回收单位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出具的回收证明”,并将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
“出口回收臭氧消耗物质的单位,必须依法申请受控臭氧消耗物质进出口审批表后,方可办理其他手续。”
申请延续排污许可证时,删去第四十四条第三项“排污许可证正本”,第四十七条第三项“排污许可证正本”。
1.删除第十八条。申请许可证时,应提交第二项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复印件,经核实后留存复印件”,第三项“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删除第22条第1款。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时,应提交第2项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正副本和第3项许可证的正副本。相应地,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辐射工作单位变更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提供许可证变更申请报告。”
3.申请换发许可证时,删去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4.删除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申请进口列入限制进出口目录的放射性同位素时,应提交第一项材料“进口单位许可证复印件”,第五项材料“使用单位许可证复印件”;
5.删除第三十条第一款。出口列入限制进出口目录的放射性同位素,应提交第一项材料《出口单位许可证复印件》;
6.删除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转移放射性同位素应当提交的单位出入库许可证”;
7.删去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向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应当提供许可证副本”。
1.将第九条第一款“申请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或者无损检测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提交符合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申请表和证明”修改为“申请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或者无损检测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提交符合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申请表和证明,但具有法人资格的证明除外”;
2.删去第十八条第一款中的“工商登记注册文件”。
1.删除第十四条第一款,办理变更登记确认函手续,提交材料第二项“登记确认函原件复印件”;
2.删除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登记确认函复印件”,第二项“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送检材料”。
1.删除第8条。申请贮存许可证时,应提交材料的第二项“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管理和操作人员的培训考核证书、注册核安全工程师证书复印件”,第三项“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设施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复印件”;
2.删除第十一条第三项“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设施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复印件和建设批准文件复印件”,在申请处置许可证时提交;
3.申请换发许可证时,删去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四项“许可证正本复印件”;
4.删除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许可证原件复印件”,申请变更许可证时应当提交。
此外,相应调整了相关法规中规定的序号。
信息来源:生态环境监测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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