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制度
本市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应当在“上海市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中申报,但不得在国家“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中申报。本市的报告系统与国家卫生和健康委员会的报告系统相连,所有报告数据将统一定期推送和报告。
系统地址
“上海市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与中国上海“网通一局”联网,用人单位使用“法人一证”数字证书登录。原“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备案制度”已停止执行。
声明的对象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要求,所有在工作场所存在列入职业病目录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如实申报危害项目,并接受监督管理。因为系统交换,所有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都需要在系统中重新申报。
业务流程
具体申报流程和方法详见《上海市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操作手册V1.0》。进入申报系统后,点击页面右上角的“下载操作手册”,或参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简介》。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不再审查企业申报内容。在按要求完成所有项目后,各单位直接打印收据和申报表,以备将来参考。
申报时间
2019年12月5日前,已经在国务院系统申报的企业将完成重新申报。
2019年12月25日前,原在市安监系统申报的企业将完成重新申报。
2020年2月底前,辖区内所有企业将完成申报。
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申报和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开展职业健康自查
为进一步落实本地区用人单位健康管理主体责任,提高用人单位健康管理能力和水平,用人单位应定期开展职业健康监护、自查等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上海市卫健委监督所制定了《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自查表》,供用人单位参考推荐。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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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杨浦卫生监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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